如何维护“农嫁女”的合法权益?
如今,全国有许多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没有得到保护和重视,主要在于农村对贯彻执行《土地承包法》存在认识偏差,保护农村妇女软肋,及其“男尊女卑”的封建意识等问题。所以,如何维护“农家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就显得极其重要。目前,很多地方“父母官”都会自作主张,只要是“已嫁、已婚”的“农家女”,一律收回其“土地使用权”,这严重侵害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按照《婚姻法》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不管是“农嫁非”,还是“农嫁农”,其户口是否迁出,完全由妇女自己决定。妇女结婚后,只要户口未迁出,就是当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她们与其他村民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征地补偿安置中,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村规民约”,若是有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完全或部分剥夺“农嫁非”、“农嫁农”妇女及其子女的权利,当事人应予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该要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力和权益。
目前,全国农村类似的情况,“农嫁非”、“农嫁农”妇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遭受剥夺是相当普遍的严重问题。农村妇女作为“弱势群体”,很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主要在于基层政府官员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不学习”和“不作为”所造成的。
有法不依,维护权益者当事人只好上访,央求上级政府帮忙解决问题。农村基层矛盾问题主要是“民生”问题,有了基层矛盾问题,基层政府官员还不积极研究去解决,基层农村还能社会和谐?
从调查情况看,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有,“农嫁非”妇女及其子女、农嫁农妇女、离婚女、丧偶的妇女和大中专毕业生。要求保护的内容有,一是要求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有户口但没承包或少承包地的妇女;二是要求分配土地征用费、安置补偿费;三是要求享受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和分配的,主要有户口但已嫁已婚等少享受或没享受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和分配的;四是要求落实宅基地,主要有户口但不能落实“农嫁非”妇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比如宅基地、村集体收益和补偿费等。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法的第三十条有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也有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费,未迁出户口的结婚、离异、丧偶的妇女及其子女均享有同等的份额。”中办﹝2001﹞9号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本人的责任田和口粮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妇女有权选择其户口所在地。”
笔者呼吁:当地基层政府官员,要积极并且能够认真地对待农村妇女,尤其是已嫁已婚妇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问题,注重民生问题和社会和谐问题,切实履行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使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建议,当地基层的“父母官”应“多反思、多学习、多研究”农村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多为农村妇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着想,只有做好农村群众工作,社会和谐才有希望。(高一平)
(责任编辑:田兴春)
沧海一声笑(389737048) 20:12:41
从调查情况看,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有,“农嫁非”妇女及其子女、农嫁农妇女、离婚女、丧偶的妇女和大中专毕业生。要求保护的内容有,一是要求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有户口但没承包或少承包地的妇女;二是要求分配土地征用费、安置补偿费;三是要求享受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和分配的,主要有户口但已嫁已婚等少享受或没享受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和分配的;四是要求落实宅基地,主要有户口但不能落实“农嫁非”妇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比如宅基地、村集体收益和补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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