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打着调查的幌子折腾老百姓
严禁打着调查的幌子折腾老百姓
2012年9月18日,申请人侯学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二条第一项之关于“(一)土地登记结果,……对前款第一项的土地登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的规定,到山东省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查询其自身住宅维修部房屋所在地(现为刘辛村卫生室)土地权属登记结果。
经过分局地籍科查询,该局无该宗土地登记结果。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之关于“对无土地登记结果的,应查询人的请求,查询机关可以出具无土地登记记录的书面证明”的规定,临淄分局可以出具无土地登记记录的书面证明,但是该局局长张海萍等以需要调查和出具证明没有依据等为由,拒绝出具书面证明。
申请人侯学忠不是申请权属登记,也不是要求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无需调查。侯学忠申请土地登记结果的查询,该分局只需查阅现成的纸质登记资料或者电子登记资料,即可查明侯学忠申请土地登记结果,用不着大动干戈、采取调查等方式。
现成的资料是历史性的资料,不得通过调查取得。因此,本案采取调查方式是不妥的,是多余的,是浪费人力物力的行为。
该局将简单的事项复杂化,打着调查的旗号,推诿,折腾申请人,让申请人无期限等待,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关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规定的。因此,打着调查的幌子,折腾老百姓的行为必须禁止。
举手之劳,申请人侯学忠被折腾了好几天,至今没有得到该证明。岂有此理!?
中国监督网将继续关注此案。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有关条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资料,是指:
(一)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
(二) 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
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地登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
第十一条 查询人可以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土地登记资料。应查询人要求,查询机关可以摘录或者复制有关的土地登记资料。
查询机关摘录或者复制的土地登记结果,查询人请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关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当加盖查询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查询结果证明复制无效。
对无土地登记结果的,应查询人请求,查询机关可以出具无土地登记记录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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