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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秦慕萍副院长职务

/2012-11-18 /监督法院 /阅读:

       建议撤销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慕萍副院长职务
       秦慕萍副院长分管立案工作,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对于王先生的上诉案,应该无条件立案,但是,该法院没有依法立案,秦慕萍不监督,视而不见,不责令有关部门依法立案,公然不作为,践踏了法律。
       王先生2008年12月的民事上诉案件,至今没有立案,王先生向该法院立案庭,信访办反映多次,没有得到正式的书面答复,王先生也向该法院院长王晨写信反 映过,也向秦慕萍副院长反映多次,未得到立案解决,王先生多次向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和中共武汉市政法委反映,这两个机构均发函要求依法办理,但是,秦慕萍等 不屑一顾,置之不理。
       2012年11月12日下午,王先生给负责信访工作的立案二庭庭长严树华打电话,这位庭长也推诿,他说,我知道你在录音,便挂断了电话。王先生也给秦慕萍 副院长打电话,秦慕萍拒绝听取陈述,挂断电话,王先生要求面见秦慕萍副院长,被其推诿,王先生到该法院约见这位副院长和庭长,均被拒绝。
       官位不高,官僚主义作风十分严重,无视法律,无视人民群众,公然背离人民群众,严重脱离人民群众,这样的法院院长,无视法律,严重违法,心中没有人民群众 ,玷污了人民法院的形象,玷污了法官的形象,有失人民法院的尊严。他们已经丧失了公务员的资格。不符合《宪法》、《公务员法》、《法官法》规定的条件。人 民群众不需要,要求立即撤销其领导职务。
       2012年11月13日上午,王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提出建议,打电话给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委员会和中共武汉市委员会中组部,建议撤销秦慕萍的副院长职务。
      (未完  待续)

这是当时任命的情况: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08年9月2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
  
  ......
  任命秦慕萍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任免秦慕萍等职务的议案
2009-02-10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现提请任免以下人员的职务:
  秦慕萍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

  院长:张河洁
  2008年8月15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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