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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于欢行为有防卫性质,但构成防卫过当

/2017-06-01 /监督法院 /阅读:

最高检:于欢行为有防卫性质,但构成防卫过当

[摘要]最高检认为: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对此均未予认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通过第二审程序依法予以纠正。

庭审现场图

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目前庭审已经结束,法庭将择日宣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法庭审理结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最高检认为:

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情节不全面,对于案件起因、双方矛盾激化过程和讨债人员的具体侵害行为,一审认定有遗漏。

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对此均未予认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通过第二审程序依法予以纠正。

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采取的反制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了伤亡后果,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具体看:

1.从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

2.从防卫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的现实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3.从防卫时间看,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

4.从防卫对象看,于欢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

5.从防卫结果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案发当晚处警民警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山东省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聊城市冠县纪委、监察局已对相关处警民警作出了党政纪处分。

更多详情,请见最高检答记者问全文

http://news.qq.com/a/20170528/016593.htm?pgv_ref=aio2015&ptlang=2052

(责任编辑:jiandu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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