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玉荣检举控告申诉
(编者按语:易女士上访多年,所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她很郁闷,曾经哭诉要求帮助其上网曝光,了结其心愿。同时希望有关部门从网上了解情况,依法解决问题。其中涉及的事实,本网未核实,有关部门采信时,须慎重,须审查。建议向易女士了解情况。)
检举揭发控告申诉状
申诉人:易玉荣,女,汉族,1952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
市黄陂区罗汉寺街......
身份证号:4201231952081....,电话:13163220719。
申诉内容:
(一)、因对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07)武刑初字第187号判决不服,现特提出检举、揭发、控告、申诉等项事宜。
(二)、检举、揭发、控告理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武刑初字第187号荒唐、武断作出决定,采取瞒天过海、偷天换日等种种恶劣行为将被告董昌新判处死刑,因此我们认为,被告董昌新是否构成死刑?我们要大大打一个问号,其原因是:按照本判决书所说董昌新只是为钱才起歹意,而被告董昌新自述,他原本并没有想把人打死,也就是说他只是为钱才产生恶意,那么我们说到这里所要问的是,一根4cm直径,长70cm的木棒能将吴传金置于死地吗?事实恰恰证明,被告的本意只是为了钱(当然,我们不排除过失杀人之可能),并没有主观杀人之动机,说到这里我们所又要问的是,吴传金是怎么死的?被告被判处死刑,他最后执行了死刑吗?执行死刑又经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了吗?到最后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吗?很自然,这一系列事实,不得不引起人民的怀疑和质问,所以本判决书是一个名副其实、彻头彻尾愚弄人民的奸作,是一个根本违背法律意志的邪说。
(三)、检举、揭发、控告事实:情况真实再现证明:我的丈夫当日被遭到凶手几木棒毒打后,原本实际情况本没有死,能喘气,手脚当时还能不断动弹,这就是说,我的丈夫在今日医学高度发达的今天,治好他的病应该说是基本没有问题的,可是不然,我的丈夫就这样不明不白的死去了,这是何缘故呢?那就是今日在“救死扶伤”,江岸区公安局乘机在医院制造了第三杀人现场:
1、在医护过程中,江岸区公安局花桥派出所公安人员陈刚,他有什么资格理由在医院代表被害家属监护权利来行使职权,继而非法将我们监护权利拒之门外,他有什么资格不去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反而代表其家属来履行他本不应该履行的权力呢?
2、更为可怕的是,医护人员他们的天职是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义务,可是当我的丈夫这时最需要应急治疗时,他们却将我丈夫的一切针剂中断,在派出所共同密谋操控下,将我丈夫秘密转入所谓手术室后,一天不让我们家属见面,再出来后,则宣布我丈夫医治无效死亡。天呐,他们这种说法能遮盖他们等一系列丑恶说法吗?事实证明,不管他们怎么说,他们所做的一切丑恶行为是不能经得起时间检验和事实考证的,因为在做手术前,医护人员是必须要前来与其家属商量是否手术,在手术前是必须得到我们是否同意和签字的,可是作为这一点起码的医护常识,他们却基本没有做到,很明显,派出所、医院背后杀人之一切动机,在这里也就不难看出。
由此可见,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八大金刚把我丈夫送往火葬期间,我却突然发现,我丈夫两眼眼珠掉落,胸前一道很大血迹和用刀划破的口子也没有手术缝合,当即,我失声痛哭,这一切发生到底是何原因?情况很明朗,被害者内脏及眼珠全叫人动过,天呀,如此惊天黑幕!这怎么能叫人容忍。
(四)、检举揭发控告之目的:我可怜的丈夫就这样在红旗下不明不白死去,而杀手又是当今有权者和所谓打着救死扶伤的旗号--医院,为此,我痛不欲生,拼命上访十年,叫天下人着实不能容忍。因此,我为了把真相告白于天下,让世人醒目,我发誓,我拼死一定要为我死去的丈夫讨回公道,以洗白法律对世人的不公。
(五)检举揭发控告之真相。前面我已都说得很详细,被告本无恶意将我丈夫打死,而一根木棍也根本不能将我丈夫置于死地,那么我可怜的丈夫最后死于谁手,难道“凶手”真是失手所为吗?写到这里,人们不禁要问,从派出所、被告最后交代中,我们完全可以推断派出所为了达到掩人耳目的目的,对被告夸大捏造其言行中,把真正杀人动机嫁祸于被告,从而掩盖把我丈夫活体器官卖给当权者,值得可笑的,狐狸尾巴终究是会有露出来的那一天,不巧,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可笑疑点,以及事实真相却都逃不出人们雪亮的眼睛,从被告最后的坦白交代中,都恰恰证明这一点,公安局在说谎,法院在装作弊,检察院在装哑,医院在作案,我的律师被他们买通,从而造成判决不公,正所谓五者权钱交易,才造成法律失意,很可悲,在判决书中,被告明明只用了一根根本不能致我丈夫死亡的情况下,而我丈夫却又突然死亡了,在判决书中被告自始至终交代他只用了木棒朝我丈夫头部击了几下(是派出所夸大奇谈、乱指控,还是被告自述,我们不知道),可想而知,从被告真实交代中,他一没拿刀具,二没拿其他凶器作案,可是我们要问的是,我丈夫从医院救治出来后,他的眼睛、胸前被刀划破伤口又是从何而来?自然,这个惊天秘密,只有天才知道。然而判决书说话语气漏洞百出,公安局也花言巧语,他们也没有更好的掩盖办法将其补充说明,是被告拿刀将被害人眼睛及胸前捅破的真凭实据,这一切都是事实还原真相,无可辩驳。
(六)检举揭发控告之可耻丑闻。法院竟然采取卑鄙下流手段蒙骗欺瞒之行为为被告开脱经济处罚罚责,在刑事附带民事当中做手脚,说只要我在此书中签了字,一切事情都会得到快速解决,我在不知情又没有看此文书中是什么内容,我一个瞎子,又不认识字,就这样被他们蒙骗把字签了,谁知到后来才得知,法院是要我们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让罪犯既得不到经济惩罚,又不让罪犯有半点死亡之责任之危险信号,真可谓,当今邪恶之势无情回到过去吃人社会,竟然没有任何区别之分。老百姓到处喊冤之如此艰难,这一切都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思和担忧。
(七)检举揭发控告惊天杀人案内幕。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根据实际调查得知,这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的惊天杀人案件。据调查,罪犯在作案之前曾经与被害是邻居,而做生意的摊位相隔不远,这就是说,被告在作案之前已经早已得知被害身体状况非常好,而被告事先又与当权者(指派出所)早已勾结商量好,说到这里,我们必须用肯定的语气讲,需要人体器官者与当权者也早有预谋,从一切情况分析,我们断言,被告是替人作案,而且他在公、检、法、需要人体器官者那里得到了一笔相当丰厚的资金后继而逍遥法外。情况非常明晰,法院判定被告死只是一个幌子,前面我说的有,死刑犯是要经过再审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执行死刑,很自然被告被判死刑,没见他上诉,我们就可以肯定的得出结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瞒天过海断案,公安局审讯笔录也全是假的,检察院得到了一笔丰厚的资金,他们也装聋作哑,寒心啊!光华中国,中国公、检、法三家居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带头作案杀人,而且还以极端丑恶的心灵在文字上大做文章掩人耳目,这真是叫人无法容忍。
最后,我请求公安部领导,为查明真相,为老百姓还一个公道,请亲赴作案现场调查、核实,莫让政府失信于百姓。
此致
敬礼
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信访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检举揭发控告申诉人:易玉荣
2017年3月31日
检举揭发控告申诉状续集
第一节:生死对白
第二节:路弯理直
第三节:影像人生
第四节:杀人换命
第五节:恶报有因
第六节:腐败天机
第一节 生死对白
被告被判处死刑,为何没上诉?前面我在检举揭发控告状中已经做了明确的解释,答案是:因为他是替人犯罪,并且在所谓犯罪过程中得到了一笔很丰盛的巨款,到现在他不仅没死,而且还活的比任何人都好,这都是在武汉市公、检、法德精心安排下说他已被处决所放的烟雾弹,实际是不是死了?网上户口普查,真相一查便知。
那我为什么说他没有死,原因1、如若真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必定会立了他的档案。原因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必须再开庭提审,省高院必须得出具刑事判决书给予当事人。所以他们这些主要环节都没有做到,而偷天换日、瞒天过海将此事遮掩、隐瞒,当然,在他们看来,这个制造惊心动魄杀人案一旦捅破天,不用问,案情就会一下真相大白,谁是背后制造这起杀人案的凶手、主谋,所以我说,罪犯没上诉的主要原因都是武汉市公检法在罪犯背后出的主意,是他们精心安排和设置的,是武汉市公检法对法律和人民的欺骗和愚弄。
第二节 路弯理直
罪犯按判决书中所说,其动机是真为谋财害命而抢劫杀人吗?说到这里我们要揭开这起案件的神秘面纱是:1、被告来武汉做卖菜生意,曾经和被害人租住房屋是邻居,而且都认识,在他所谓作案前凌晨4点左右时间,是被告把被害人激约出去动的手,说到这里我的被害人在40年代曾经是服役军人,无疑他为国家的解放曾经是做过贡献的,身体很好,由于没文化,后复员回到家乡,家庭穷困潦倒,到城市后,由于没有资金,就只能做一点小生意,起早贪黑、任劳任怨。试问,一个没文化,而只能靠踩三轮车,起早贪黑做点小生意的他值得罪犯起歹意去抢他的钱吗?2、罪犯原本认识他,又知他的家底,他有什么可抢的,说到这里,按判决书中所说,说被告是为钱才起歹意杀人,这一荒唐的说法,不就太可笑和令人发指吗?所以我必须肯定地说,真相是掩盖不了事实的,狐狸尾巴终究是有一天要露出来的,诚然,公安局如此荒谬说法,是经不起事实的考证和时间的检验的,公检法三家把犯罪事实都嫁祸于所谓的罪犯,以掩盖自己真正杀人动机,以障眼法为自己杀人开脱罪责,不管从哪一方面讲,他们都是说不过去的。所以,我说,这是公安局花桥派出所与罪犯共谋捏造,以掩盖公安局真正杀人达成措辞,为他们杀人转移丑恶杀人视线,蒙混世人和法律,事实证明,而且很明显,这是一起预谋已久,精心规划,有预谋的杀人案,而杀人现场,就是他们事先埋伏好的--武汉市六医院。
第三节 影像人生
罪犯按判决书所说,罪犯已执行了枪决,凭据在哪里,执行单位和行刑地在何处?是由谁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吗?你们能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档案和字据拿给我们看吗?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死刑的文书拿给我们查阅吗?答案是:没有。所以我们说,这是自中国解放以来一起罕见的弄虚作假、公安局为转移视线的惊心动魄的、掩人耳目的杀人案。
第四节 杀人换命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是这起杀人案的帮凶,而急需人体器官这个当权者就是制造这起杀人案的导火索,根据古往今来名探所说,杀人要看动机,人好要看平时,这就是说,不是当权者急需要人体活器官,此人就不会死,也根本不可能死,而所谓的罪犯也不可能在他们暗地指使下为所谓钱财而起歹意,前题,在当权者急需要人体活器官的情况下,罪犯也根本不可能将被害人打死,结论是,人被打死了,这个人的活体器官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所以,我们不论是从理论上分析,还是从逻辑推理,罪犯是别人指使,替人犯罪,而且还捞了一笔巨大的人体活器官经费逃之夭夭。但是,谁想,十年惊心动魄,当权者精心设计好的杀人案,随着时间的推移,今日终露出破绽,这就应证了古人所说的话: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不是不报只是时候未到,一旦时机到,一切都会报的,不是吗?正当我们为捍卫人间真理的时候,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谭斌,脚在发抖,心在发慌,气急败坏,恼羞成怒,这一切不自然丑恶形象就都表现在我们眼前了,而下一步,我们所要看到的是,他会被卷进历史的审判台,成为遗臭万年的历史的罪人。
第五节 恶报有因
上访因缘路,为求真理踏破万重山,闯过千重险,意志坚定锻造正义之举,2017年,随着一代伟大明君出山,人们终于能够扬眉吐气了,关于这个典故,古人早有说法,天下大乱,必有天下大治的一天,今日,人们在欢笑声中迎来了红日东升,在以习主席为首的正义浪潮推动下,人们看到的是一代贪官一个个纷纷落马,很多被压迫的人们都得到了解救,但是从我所亲自经历的上访十年之路来说,依然看到的是社会一片狼藉,他们制造的冤假错案不仅都没有得到解决,而且地方政府在黑暗的道路越滑越深,直至采取非常下流的手段,非法关押、拘禁、打死、打伤者无数,甚至还有很多人被造成家破人亡、或流离失所、无家可归。亲爱的中央领导同志,当您们看到这份材料,我推想您们一定会为我感到同情、悲伤和痛心,因为我可怜的丈夫不仅被当权者杀害了,同时正是由于丈夫不明不白死去了,我的两个儿子也因此随着我丈夫的死亡而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由此,这十余年来至今,还有一个儿子一直下落不明,尊敬的中央领导,像我这样的事例对于全国来说那是千千万万,当然,全国所有冤民都是冲着一代伟大明君习主席的英明领导而来,不然,世道处在黑暗时期,又没有明君出来采取正义之举,他们出来申冤又有何意义。尊敬的党中央领导,望您们看到这份材料后,本着党性、法律原则、国家前途,您们的爱民死于悲惨出发,力挽狂澜,为拯救民族危亡,因为本案涉及高官多、面积广,手段特别残忍、性质特别恶劣等情节,望中央亲自成立法律特别调查小组,调查此案,不然,我的冤情肯定又会继而会石沉大海,可怕的是,我的冤屈石沉大海,倒不要紧,因为侮辱的将是法律的威严,践踏的将是中国文明,抹杀的将是正义真理之神,臭的它将是一个国家不承担被垃圾污染的又不肯纠正的国际影响和历史罪名。最后请为民讨回公道。
第六节 腐败天机
判决书出现明显造假。1、为何不在判决书中注明罪犯身份证号码?2、在判决书中明显两个事实字眼漏洞,那就是被告到底是用40mm粗木棒打人?还是4mm粗木棒打人。3、法医鉴定报告所说事实明显在撒谎。4、被告被判处死刑后,为何缺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以及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对讯问证实材料。5、被告被执行死刑时是那一天?由谁来执行的?通知当事人到场作见证了没有?宣布执行死刑公之于众(就是公告)了没有?6、被告被判处死刑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了没有?7、被告与被害在死之前明明相识,相互了解,在案前又明明是被告有预谋将被害邀约出去的,可判决书却说,被告早就在作案地点等候,请问,一个做菜生意人值得他抢劫吗?判决书分明是在转移视线,自己杀人却把罪责嫁祸他人。8、按判决书所说,被告已执行死刑,可是经我们在官方网站查阅被告身份证号码,被告不仅没死,而且在外面活得非常幸福等等不实情况,掩盖事实真相,这一切相关造假情况,我请求党中央成立法律特别调查小组深入一线一一核实清楚,因为人命关天,又是在红色政权下无辜老百姓冤死贪官之手,此案不查,民心不服,司法战线上的害群之马不除,谈何光复正义。
注:(本案成立最高权威法律特别调查小组,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回避,因我们湖北省法院系统从上到下一系列乱象问题我们怀疑都与他有关联)。
此致
敬礼
检举揭发控告申诉状 代理人:陈永学
电话:13396072376
被害人妻子:易玉荣
电话:13163220719
2017年4月18日
(责任编辑:jiandu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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