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辽宁法院取经涉嫌浪费 须问责
/2019-01-06
/监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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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辽宁法院取经涉嫌浪费 须问责
2019年1月6日11:28:51完成上传
2019年1月6日,笔者登录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浏览,看到《辽宁20余院长赴滇皖浙苏四省“取经”》一文。
严重的浪费行为,还在网上张扬,让其他法院学习效仿吗?必须问责。法院取经之风不可涨。
辽宁20余院长赴滇皖浙苏四省“取经”,其行为不合法。涉嫌严重浪费,是“四风”的表现之一,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关于“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疑变相旅游,违反了中共中央关于减少会议和禁止到外地开会的规定。
这些院长没有到旅游景点去旅游吗?沿途旅游景点一个都没有去过吗?此举花了多少钱?谁的动议?合法吗?符合哪一条法律规定?符合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相关规定吗?
在国家宪法日前夕,举行这样的活动,可见,该活动的动议者、参与者无视宪法的规定,无视中共中央关于反四风的指示,是我行我素的表现。
在国家宪法日前夕,举行这样的活动,可见,该活动的动议者、参与者无视宪法的规定,无视中共中央关于反四风的指示,是我行我素的表现。
如此落实十九大精神吗?
中国监督网 http://www.jianduwang.vip/多来宣传宪法、答疑和网友之间“取经”,都通过十分快捷、几乎不花钱的互联网解决问题。用电话、手机短信、QQ聊天文字、空间留言、视频、电子邮箱、微信、微博等方式完成了“取经”,从不兴师动众。如此取经,因为中国监督网人员都是义务的宣传宪法,没有这些经费。
老百姓知道厉行节约,辽宁省法院为什么不知道、做不到呢?如此取经的内容完全可以用上述的互联网的方式完成。难道辽宁省财政厅有辽宁省法院“取经”这样一笔预算支出安排吗?
请辽宁省财政厅回应吧!为什么辽宁法院不采取这些老百姓都会用的效率高节约的方式呢?为什么还采取类似于原始的西天取经的方式呢?为什么如此劳民伤财呢?
笔者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有批评建议权,值此公开提出建议:中国共产党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辽宁省监察委依法查处并问责,给笔者和公众一个交待,回应公众的期待,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笔者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有批评建议权,值此公开提出建议:中国共产党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辽宁省监察委依法查处并问责,给笔者和公众一个交待,回应公众的期待,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建议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监督网负责人,联系电话:010-81783596,18911276110,微信号zgjdwa , QQ号315600296,电子邮箱315600298@qq.com)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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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辽宁20余院长赴滇皖浙苏四省“取经” - 辽宁法院网 http://ln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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