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嫩江县国土资源局违反法定程序 发放国有土地
/2014-12-31
/服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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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嫩江县国土资源局违反法定程序
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反映
习总书记:您好。
我叫李用湖,系黑龙江省嫩江县塔溪乡西荒村孙家屯村民。黑龙江省嫩江县国土资源局违反法定程序给城镇居民毛茂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并非法多处涂改国有土地申请书及相关文件,造成真正的土地合法使用人李用湖的土地被毛茂才(系嫩江县物价局干部,公务员,作为国家干部,是没有主体资格开垦承包国有土地的)串通嫩江县国土资源局违法侵占,致使李用湖失去了自己亲自开垦并实际耕种了17年的土地。因此,对嫩江县国土资源局的上述违法违纪行为向总书记进行反映,请求总书记为我做主,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事情经过如下:
事情经过如下:
1997年我响应国家号召开垦荒地,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村委会、乡政府、林场等手续都办完了,因为我不认识嫩江县国土资源局的人,怕土地证批不下来,找到好朋友毛茂才,毛说没有问题,但需要1万多元钱。当时我就给了毛1万5千元钱协助我办理土地使用证。
2010年5月,毛茂才在嫩江县法院起诉我归还土地。我才知道原来毛茂才早有企图,已经把土地使用证办到了毛的名下,把我的土地侵占。
2010年6月,我去嫩江县国土资源局查土地登记档案,发现原始登记材料上,原先写着我的名字以及相关数字和日期等被多处涂改,权利人被更改到毛茂才的名下,而且还有李跃先的名字(系毛茂才的大舅哥,在登记材料后新添附有李跃先和毛茂才土地转让协议,签名竟然是“李耀先”,明显不是一个人),我根本不认识李跃先或者李耀先,就这样,本来是我的土地竟然变成了毛茂才的土地。
现就嫩江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初始登记所存错误列举如下:(证据附后)
初始土地登记(划界)发证申请书:
1、封面记载权利人名字原为李用湖,被涂改为毛茂才;
2、第一页,申请人为毛茂才,权利人李用湖被图改为李跃先,电话是李用湖的,至今仍然使用,代理人一栏写的是毛茂才,但没有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到此为止出现三个权利人,李用湖的名字被涂改为毛茂才、李跃先。此页矛盾百出,已然无法分清到底谁是权利人。
3、没有任何权利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至今为止李跃先到底是谁无法核实。
4、毛茂才身份证明,毛茂才系嫩江县物价局干部,公务员,本人无承包土地的权利。
5、没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嫩江县国有土地有偿开发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1、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每公顷1500元,总额30000元。没有正式发票。
1、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每公顷1500元,总额30000元。没有正式发票。
土地开发许可证:
1、没有加盖土地开发验收单位公章
2、土地开发平面图没有标明“四至及边长”,且没有进行实际的查勘,界址不明。如需勘界需工作人员二人出现场,该程序违法。
国有土地有偿开发使用申请表:
1、原始登记上基本情况个人一栏原先没有写名字是空白的;
2、审核部门意见写明无林地可开垦壹拾被涂改为贰拾;
3、审核部门意见没有盖章,没有填日期。
土地现状勘丈权属划界表:
1、地权人原为李用湖被涂改为毛茂才;
2、取得方式、期限原为2028年9月10日被涂改为2027年12月20日;
3、耕地面积前面都是20公顷现在变为11.5公顷。
土地确权审批表:
1、签批日期原为2003年6月12日,被涂改为2002年。
后附土地转让协议书:(发证时没有土地转让协议书,系在发证之后补上去的)
内容为李跃先与毛茂才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但署名的签字却是“李耀先”,此人非彼人。此协议是不真实的。该份协议系2001年12月2日签订的,而依据初始土地登记(划界)发证申请书的申请日期为2002年6月12日,据此可以得出,在办理土地证之前,毛茂才与李跃先(李耀先)就签订了土地出让协议,此时李跃先(李耀先)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其无权将土地转让,毛茂才作为国家公务员,更无受让土地使用权的资格,故此,该份转让土地协议为无效协议,嫩江县国土局依据该份土地转让协议给公务员毛茂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系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述疑点经嫩江县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查实,嫩江县国土资源局为李用湖办理该土地使用证时,经办人闫立春(时任嫩江县国土局地籍股股长)本人的陈述证实,闫立春在嫩江县国土局副局长陈凤春授意下,在没有核实任何办证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给毛茂才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实际情况是,李用湖开垦荒地,向毛茂才借钱,并委托毛茂才为自己办理土地证。毛茂才利用自己的关系找到嫩江县国土局的陈副局长,偷梁换柱,将批给李用湖的土地,涂改成李跃先(毛茂才的大舅哥)名下,并于事后伪造了一份转让土地的协议书(毛茂才的儿子现在嫩江县国土局工作)加入原始档案(颁证时档案中没有该份转让协议),最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就是毛茂才,最终完成侵占李用湖土地的事实。(该份证据附后请详细阅读)
2010年7月份,我向黑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黑河市人民政府以我没有提出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我的复议申请。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可依照本法提起行政复议。故此我作为真正土地的使用人有权提出复议申请。
依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根据:
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李跃先与毛茂才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在申请办理土地证时土地登记档案中没有该份协议,经办证经手人闫立春证实,毛茂才没带任何有效手续,故此,申请办理土地证之时无任何有效证据,均系事后证据,不应作为认定认定嫩江县国土局2002年发证合法的依据)
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供的,但是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根据的证据。(第三人毛茂才提供的2005年签订的毛茂才与李用湖土地承包协议不应作为认定嫩江县国土局2002年发证合法的依据)
综上,嫩江县国土资源局给毛茂才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嫩国用(2002)字第51861号,发证日期:2002年6月12日,使用权面积:11.5公顷),其当天申请当天发证,所有材料是被违法涂改过的,与事实不符,此发证行为是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纠正。嫩江县国土局串通毛茂才,违法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总书记在百忙中督查此事,以维护一个不识字农民的合法权益。
反映人:黑龙江省嫩江县塔溪乡西荒村孙家屯村民 李用湖
联系方式:13009935570 15046681066
2014年12月14日
2014年12月14日
(责任编辑:jianduw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