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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督网监督员致省委书记王宪魁公开信

/2015-09-28 /焦点网谈 /阅读:
        中国监督网监督员致省委书记王宪魁公开信
        建议王宪魁书记予以督办。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规定,提出建议如下;
        建议王宪魁书记予以督办,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刘志华实名公开举报中共党员、该村村委会主任贪
腐行为举报事项。(详见:举报人的空间:http://user.qzone.qq.com/2802987360/blog/1443235508,
合肥红网:http://www.hfh.cc/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03469&extra=page%3D1)
   
        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份起,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梨丰乡黎明村、村民刘志华,根据事实和法
 
律规定,行使监督权,实名公开举报中共党员、该村村委会主任贪腐行为。
       刘志华说,县委书记郭广福不接听电话。办公室在5楼,不让去5楼,有保安挡驾,不能去郭广福的办
公室。无法向他反映情况。拒绝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可见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没有效果,仍然门难
进.
        刘志华说,桦川县公安局、检察院、纪检委不依法查处,本来想向县委书记郭广福反映情况,建议县
委书记监督,但是郭广福书记不接听电话。办公室在5楼,不让去5楼,有保安挡驾,不能去郭广福的办公
室。无法向他反映情况。拒绝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可见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没有效果,仍然门难进
 
        中国监督网监督员认为,习总书记在2013年7月份就作出了关于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的指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也有关于“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经常保
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等相关规定。可是,
桦川县党委以及党委书记郭广福无视党中央指示、宪法规定,官僚主义作风严重,严重脱离群众,至今存
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这样的县委书记应该被问责、被撤职,直至依法追究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2015年4-5月,刘志华多次到佳木斯市公安局、检察院和纪委反映情况要求其监督桦川县有关部门依
法查处,未果。
        2015年9月中旬,刘志华到黑龙江省公安厅、检察院和纪委,反映情况,要求其依法监督佳木斯市以
及桦川县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这些部门未承诺依法办理。
        典型的不作为。桦川县、佳木斯市、黑龙江省的公安、检察院、纪委监察厅都不查处,也不监督,这
不是放任腐败行为吗?刘志华认为这是包庇腐败分子的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省委出面监督,需要
省委书记过问。否则,有关机关仍然不作为,腐败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查处,还会逍遥法外,党中央的四个
全面的战略如何推进呢?!
        鉴于此,建议王宪魁书记亲自过问、予以督办、问责,以落实党中央关于老虎苍蝇一起打、“三严三实”的
指示,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
 
        此致
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书记王宪魁
 
                  建议提交者:中国公民 王金祥(中共党员,法律专业人士,中国监督网编辑)
                 2015年9月27日
                 联系电话:010-81783596 ,18911276110 . qq :315600298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
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
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
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
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
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附件:
        《黑龙江省桦川县刘志华举报信》
         举   报  信
详见:合肥红网:http://www.hfh.cc/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03469&extra=page%3D1

 

 公安局、检察院、纪检委:
我是桦川县梨丰乡黎明村、村民刘志华,今反映我村村长共产党员**有关贪污,受贿犯罪事实。
        一、由于县纪检委主任生辉是我村,村长**的兄弟导致检查院也不接此案,不做为、即使行贿人亲自检举
村官受贿,纪检委领导说那是一对一没有第三者不好使不能为证,所以我村村民多次举报村官贪污受贿都
未得到任何处理。
        二、2012年**利用职权未经村民代表付论,擅自给我村后来的四个媳妇刘**、尚**、文*、梁**等人各分
了30亩地,他分别向刘**、尚**索贿8万元向文*索贿10万元,生**的儿媳梁**索要6万元共计32万元。
(有行贿人生**检举材料一份做为证据)
        三、我村账目从不公开,账目混乱不清,2012年我村收入128万元到2014年这笔款被村长、书记挥霍一空
,其中在2013年生*假立名目,让村民刘*、刘**等为他以虚假出工形式套取公款10000多元,又以修路为
名,挥霍公款38万元,在当任三年之中没有修任何一条路。
        四、侵吞土地承包费。
1、2008年当任村长***借分地之机私自留地12垧,做为私有,然后转包他人收取现金归自己所有。
2、以其它理由分别给其他人土地6垧多地,从中收取好处。
3、生*从2012年上任到2014年,3年整,他与张**合伙统治黑地18垧之多,属于私有,从2008年到2014年
,7年时间合计土地126垧多土地,每垧承包费按8000元计算,总计人民币100多万元,被占为已有。村里
集体经济受到重大损失。2015春,村土地确权,生*听说以后,告诉张**和转包人不承认该土地,变为无
人耕种。
五、村长生*打着村防护林的招牌没有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私自决定把我村西一等地4.5亩承包给外村
人白*,承包费1万元占为已有,承包期为70年,到目前为止地里没有一棵树苗,种的还是玉米,请领导核
实。
六、在2013我村村民李**、张**等上访,生*又用给钱和给地等手段堵他们的嘴,不让他们上访。
综上述事实,张**、生*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骗取、占有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张**、生*的行为以触犯
刑法第382条、385条之归定,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请检查机关依法立案调查严惩犯罪。依法保障集体财产
不受侵犯。以张扬社会主义的法制权威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举报人:刘志华  电话:18345451677
        身份证号:230826196811171215
        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桦川县梨丰乡黎明村
       2015年3月16日

(责任编辑:jiandu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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