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浠水县法院、公安局践踏法律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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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报 材 料
举报人:彭桂珍(中国公民 422125196709200844,中国监督网高级监督员),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住罗田县骆驼坳镇胡冲村十组。
被举报人:浠水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黄晓益
被举报人:浠水县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民警警号:077184。
举报人要求:
事实如下:
2016年4月20日上午,我受当事人高焕平之约,一起到浠水县人民法院监督,并帮助其立案。立案过程中,法官违背《宪法》第二十七条,不热心为群众服务,不方便群众,不讲工作效率,上午11时,完全可以当时办理的,却不作为推诿“到下午来立案”。 监督员因下午临时有事,让当事人高焕平独自前往浠水法院,黄晓益又提出无理要求,没有监督员彭桂珍到场不能立案。
2016年4月21日八点,高级监督员彭桂珍,依约再次陪同当事人到浠水法院监督,帮助其办理立案事宜,法院立案庭庭长黄晓益不但无故拒不立案、不答复,还盛气凌云地“我就是不接受你的监督,你告到天上又能奈何了我”,公然乱用审判职能权力,诽谤中国监督网高级监督员彭桂珍是诈骗嫌疑人,并通知之前串通好的派出所抓人。
看看以上事实,我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再看看法律规定,就可以明显看出他们的行为系不作为和乱作为。他们口头传唤和强制押送我到派出所的行为是违法的,他们践踏了法律,侵犯是我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法院用震慑犯罪分子的方法,指使民警随意施治于监督他的高级监督员,黄晓益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来镇压监督员,其中猫腻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对这样的法官必须依法查处,清理出司法队伍。同时,黄晓益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第二百四十六条 【诽谤罪】、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的规定,必须移送侦查机关数罪并处严惩不殆。
上述民警不按法律规定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违背“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乱用口头传唤权力,严重侵犯监督员名誉权和人身自由权,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法官和民警的不作为和乱作为,法院和公安局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对于其法律后果承担领导责任,也必须同时受到法律的追究。因此,必须对浠水县法院、公安局“第一责任人”局长革职查办,必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浠水县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
中共浠水县委员会组织部
浠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附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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