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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应立足于“防治”腐败

/2012-11-10 /监督纪监 /阅读:
纪检监察机关应立足于“防治”腐败
 

纪检监察机关应立足于“防治”腐败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纪委六次全体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提高预防腐败能力和水平,这是党面对我国当前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任务而作出的战略决策。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已成为当前全党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紧迫任务,面对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要切实做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各项工作,在反腐败斗争中必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应立足于“防治”腐败。
“防治”腐败就是工作着力于对各种腐败现象从法制、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源头预防,侧重于抓根本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在着力于“防”的同时,对于出现的各种腐败现象,要从严执纪,坚决给予惩治。“防”就是预防腐败,进行源头治理。“治”就是惩治腐败,惩处腐败分子。“防”是治本措施,“治”是治标措施。“防”是深层次治理腐败,即强化对源头的治理,着力解决深层次的问题;“治”是浅层次治理腐败,即注重对腐败结果的治理。“防”是综合治理,经常性抓,着眼于全局和长远,注重内部制约,重在构建制约监督机制;“治”是应急性抓,即对已经出现的问题一个一个的解决。“防”是重防范,工作思路着力于未雨绸缪,“治”是重遏止,工作思路侧重于亡羊补牢。
反腐败预防在先是我国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化的结果。随着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发展,要求我们既要抓紧治标,又要加大反腐败的治本力度,这是我们党在反腐败工作中总结出来的实践经验,我们在治标上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标本兼治方面也积累了一些经验。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纪委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不断提高预防腐败能力和水平,这就点明了当前源头治理在反腐败斗争所处的历史方位,进一步明确了反腐败要注重预防,注重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这也是在我国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化的过程中达成的共识。
反腐败预防在先是我国反腐败斗争发展的客观要求。目前,严刑峻法并不是最理想的反腐败形式。我国反腐败最高刑为死刑。用刑之严厉,世界上罕有国家能比。上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前副委员长,下至机关里的出纳员都有被判死刑的,可是贪者仍贪,大案还是时有发生。对比我国香港地区,对于贪污贿赂分子最高只能判七年刑,而德国刑罚规定的最高刑为五年,但他们官员的廉洁程度却比我们高的多。在中国,对此罪行判的徒刑可以是终身监禁,甚至可以对此种罪行判死刑”。由此可见,我国反贪刑罚是世界上最严厉的国家之一,我们理应反思为何严刑峻法而无以威慑犯罪分子。
20世纪50年代杀了刘青山,张子善,管住了几十年。现在,杀一只鸡——猴子眼睛甚至眨都不眨 一下。近些年光省部级干部每年就能抓出十多个腐败分子,也杀了不少,可腐败分子仍前“捕”后继,不为所动。今日之“猴”已非往日之“猴”,就是用昔日的“快刀”也难以斩除“猴子”的“贼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有高回报,有些人就会铤而走险。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有些人就不怕冒杀头的危险。加之我们在体制、制度等方面的漏洞,不少腐败分子常常怀有侥幸心理,错误地以为有机可乘,有术可遁,对“杀鸡吓猴”的做法早已漠然,能不能有效地惩治腐败,不是看严办了多少“和珅 ”、“王宝森”,也不是看教育出了多少“孔繁森”,“杀鸡吓猴”还是“杀猴吓鸡”?关键是看有没有形成易于及时发现和揭露腐败的权利监督约束机制,真正从源头上进行预防腐败,这是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所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
反腐败预防在先是我国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总结。我们党自成立以来,特别是执政以后,一直对腐败现象进行着不懈的斗争,其间有经验,也有教训,有成绩,也有曲折,经历了一个认识现象,认清本质,认证措施到理顺领导体制和工作体制的漫长过程。建立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多年来反腐败实践得出的科学结论,是反腐败规律的科学反映。总的来讲,反腐败斗争不是打倒的贪官多,杀的人多,我们的反腐败斗争就搞得好,反腐败斗争的好坏应该用源头治理的好,防治的好,腐败现象发生的少来衡量。
预防在先是做好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关键。“凡事预在先,预则立,不预则废”,反腐败亦然。防腐于未然,可以使各种腐败现象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防于前使腐败现象在发生前就得有效的预防和控制,降低减少腐败的危害性,使国家和人民免受或少受损失,防于前可以使腐败现象不至于扩散和蔓延,对社会、对经济、对人民引起的震荡也较小。同时,还可以有效的保护我们的干部,使少数的优秀党员干部在想腐败前给予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腐败发生后及早发现,不但减少了腐败的危害性,还可以使其不至于滑向更深的深渊,教育挽救我们的党员干部。做好反腐败的预防工作还可以减少反腐败的行政成本,使反腐败行政成本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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