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对“一把手”权力监督制度
在一个地方和单位,“一把手”对那里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负总责”,任重权力;在一个领导班子,“一把手”处于“班长”位置,地位特殊。坦率地说,当前对各级“一把手”的管理监督还是一个薄弱环节,仍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管理方法,以致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一把手”长期处在管理监督的“空档”,影响了正确决策和领导班子的团结;也有少数人自我放纵,滥用权力,乃至违法乱纪。因此必须从关键环节上加强对“一把手”的权力运行监督,做到“一把手”的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落实到哪里,使“一把手”的权力运行时刻处于监督之中。
其一是死盯关键环节,严把“三关”。盯紧 “一把手”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抓好重要决策、重要工程项目审批、重要人事任免安排、大额度财务开支事项“三重一大”的监督。要严把“三关”。一是严把用人关。严格实施干部任用票决制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对直接管理人、财、物的重要部门以及拥有实权的岗位,严格执行干部交流制度。严肃干部交流工作纪律,健全党政机关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等,使“家长制”、“一言堂”失去存在的依托,让监督工作覆盖“一把手”权力运作的全过程。二是严把用钱关。凡大额财务开支,都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不生效。“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由班子中的一名副职负责签批财务单据报销事宜。或者实行“一单三签”,即经办人、分管业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等共同签名把关,并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三是严把重要项目审批关。一方面,凡是重要项目的审批都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每人都只有一票的权力,任何个人都无权作出决定。另一方面,通过政务公开,将一些含金量高、需求矛盾突出、社会关注的事项公布于众,减少“一把手”的自由裁量权。
其二,要强化专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我国和国外反腐败的实践证明,要实施有效的监督约束,必须建立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高度权威性的监督机构。从现行的体制来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受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起主要作用的是同级党委和政府。由于经费和物资装备及干部的职务任免、福利待遇、离休安置等切身利益问题由当地党委、政府管理,而地方党委又是同级纪委的监督对象,因此便出现了监督客体领导监督主体,监督主体依附于监督客体的状况,这在客观上使监督者难以履行监督职能,缺乏执纪的自主性、独立性,使纪检监察工作容易受到权力的干扰和关系网的阻挠,尤其是涉及到当地利益或个别领导者的权益时更为突出。这种状况大大削弱了职能监督本身的力度。要改变这种现状,我们可以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具有我国特色的做法。一是把现有的纪检、监察、审计、反贪局等机关和部门合并成统一的监督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直接隶属于上级,由中央直管,不受地方党政管辖,其经费及物资设备由特定的专门渠道拨足,干部的任免及福利待遇由上一级机关负责。从而建立一个统一高效、独立性强的监督机关。二是赋予更大的权限,增强监督手段。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督实践的新特点的要求,所建立的以纪检、监察、审计、反贪局四位一体的新的监督机构,必须把这四个部门的职能和手段统一起来,赋予新的监督机构以纪检监察权、侦查权、审计权、拘留权和刑事起诉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合力,发挥综合监督效能。
其三,要在执行纪律上动真格。强化对“一把手”的管理监督,必须健全和完善惩处机制。即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管是哪一级“一把手”,也不管其党龄长短,功劳大小,只要是违反了纪律,决不能心慈手软,要发现一个,严肃处理一个。特别是对于跑官、买官、卖官者,要进行严厉惩治,以弘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真正起到震慑违法违纪、教育领导干部的作用。
其四,要实施民主惩腐。这是因为民主的主体(或称基础)是人民,而人民对惩治腐败蕴藏着巨大的力量。群众的眼睛最雪亮。一个地方、部门、单位的“一把手”不是生活在真空里,而是生活在人民群众中,他们的优劣功过是非,群众看得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所以,贪官一般不怕官僚主义,而最怕人民群众。上级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职能监督部门,要善于充分利用网络和媒体,要深人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从群众中掌握第一手资料,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在社会上形成一张无处不在的权力监督之网。在整个社会形成一种能够监督和敢于监督“一把手”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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