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熊帮林怒斥安康市法院检察院相关人员
/2014-08-20
/维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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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检察院赵敬心黑上微博轰动全国
发布人:熊帮林 电话:15389157381
2014年8月11日
看着这则消息,的确让人震惊。昔日风光的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自调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仅仅一年时间就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这样的风云人物都无法抵挡司法的腐败那么此人在安康中级人民法院任一把手期间,比他小一级的法官会不会效仿这位头领。答案是肯定的,原因是我于他在任期间,通过网络平台举报了安康中级人民法院杨荣普(审判长)、王恒勇(审判员)、王桥花(审判员)及平利法院邓小健不按照程序办案,销毁篡改原始依据,枉法裁判,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长李永新渎职,包庇这些违纪违法份子。而这些举报一直没有得到他的重视。
现在他被查了,我不是进一步检举他的失职,而是请他这位大法官来听听我的案子究竟算不算冤假错案。说心里话,在我举报及其申诉的历程中我时常在反思一个问题:难道我举报及其申诉的理由都不成立吗?但通过事实及法律依据足以说明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虽然这些人通过种种手段买通关系来掩盖事实的真相,但真相总是无法全部遮掩,现在我把真相通过录音的方式予以网络公开,让社会所有领导及公众都来听一听我们陕西省安康市检察院控申、公诉处长赵敬是怎么替这些违纪违法份子做形象代言人,是怎么和法官狼狈为奸,黑说成白,违法说成合法,违法说成法律规定,问他东他答西,脱离问话意思,用权利来坑人。这样的人就是一个被打对象之一,因他们做黑心的事太多,等哪一天他因吃黑、坑人的事而受打,我希望大家要知道为什么。那时候他的事情绝对会轰动陕西省安康市大街小巷。
打过官司的人都有同感:宁可当被告也不要当原告。在安康市这个司法腐败的地方处处体现:打人是光彩的,如果你打了人,一、二审法院邓小健、杨荣普、王恒勇、王桥花和安康市检察院的赵敬还会给你帮忙做伪证,把有手印的笔录或鉴定协议篡改成没有手印的笔录或者鉴定协议,帮助你逃避法律的制裁,浪费原告的精力和长达几年的时间,让犯罪份子逍遥法外,让应该判赔原告的赔偿款变成被告给他们送礼的资金,以此来坑原告。我以前很相信法律,通过这件事使我发现法律是这群人聚敛钱财的武器,由此也相信了当被告的好处。有了好处安康市检察院赵敬自然会替被告或被举报人无理狡辩,如果我没有和这个败类交涉并录音,大家可能还怀疑我诬陷他,下面我们就来听一听录音,此录音分2014.7.22日早晨和下午,时间长达4个半小时。为了进一步阐述录音,现将对质材料一并上传。
现在他被查了,我不是进一步检举他的失职,而是请他这位大法官来听听我的案子究竟算不算冤假错案。说心里话,在我举报及其申诉的历程中我时常在反思一个问题:难道我举报及其申诉的理由都不成立吗?但通过事实及法律依据足以说明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虽然这些人通过种种手段买通关系来掩盖事实的真相,但真相总是无法全部遮掩,现在我把真相通过录音的方式予以网络公开,让社会所有领导及公众都来听一听我们陕西省安康市检察院控申、公诉处长赵敬是怎么替这些违纪违法份子做形象代言人,是怎么和法官狼狈为奸,黑说成白,违法说成合法,违法说成法律规定,问他东他答西,脱离问话意思,用权利来坑人。这样的人就是一个被打对象之一,因他们做黑心的事太多,等哪一天他因吃黑、坑人的事而受打,我希望大家要知道为什么。那时候他的事情绝对会轰动陕西省安康市大街小巷。
打过官司的人都有同感:宁可当被告也不要当原告。在安康市这个司法腐败的地方处处体现:打人是光彩的,如果你打了人,一、二审法院邓小健、杨荣普、王恒勇、王桥花和安康市检察院的赵敬还会给你帮忙做伪证,把有手印的笔录或鉴定协议篡改成没有手印的笔录或者鉴定协议,帮助你逃避法律的制裁,浪费原告的精力和长达几年的时间,让犯罪份子逍遥法外,让应该判赔原告的赔偿款变成被告给他们送礼的资金,以此来坑原告。我以前很相信法律,通过这件事使我发现法律是这群人聚敛钱财的武器,由此也相信了当被告的好处。有了好处安康市检察院赵敬自然会替被告或被举报人无理狡辩,如果我没有和这个败类交涉并录音,大家可能还怀疑我诬陷他,下面我们就来听一听录音,此录音分2014.7.22日早晨和下午,时间长达4个半小时。为了进一步阐述录音,现将对质材料一并上传。
发布人:熊帮林 电话:15389157381
2014年8月11日
安康市检察院赵敬心黑上微博的相关证据
2014-8-19 07:50
:安康市检察院赵敬心黑上微博的相关证据|监察部网站, 人民网, 中央纪委, 检察院, 陕西省
(对质时间2014.7.22日)
对质原因
一、请求安康市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之规定进行办案,而该院没有依照相关法律办案。
二、根据对质问题依法抗诉。
三、医药费、护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至今未赔偿,全部变成被告给黑心法官送礼的资金。
公开对质问题与答复
开场,我方要求安康市检察院领导解释为何不同意公开审查、不抗诉的问题。同时,要求检察院领导听解答,后案件主办人赵敬去找领导,在等待领导过程中李处长耐心解释。录音过程中没说话的地方是等领导的过程。
争议详细过程:见录音
一、判决书的文字错误:一审故意改变自诉人陈述的核心内容,在判决审理查明部分歪曲事实,具体体现在:1、修改原告陈述的事实,把原告陈述被告寻衅滋事,辱骂原告一月有余,更改成常有口角发生。2、把原告陈述被告寻事、拦截被害人回家休息并殴打被害人,更改成阻拦和发生争执。3、二审对以上错误没有纠正。原告要求:纠正错误。
安康市检察院赵敬对该问题答复:法院没有改变自诉人陈述的内容。
安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陈军说:修改应该是为了浓缩、精简原告所陈述内容。
熊帮林说:辱骂与口角二词语都只有2个字,不需要浓缩精简。
争议详细过程:见录音
二、办案程序的错误:针对一审法官邓小建做伪证及枉法裁判,原告提出了上诉。上诉后二审通过不开庭的方式给原告下发【2012】安刑终字第00050号裁定书。原告认为:该裁决从办案程序上剥夺了上诉人的上诉权、知情权。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的第2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以上法规明确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二审合议庭对上诉案件在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才可以不开庭审理。
何谓事实清楚?是指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但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对事实不清、证据争议较大的案件应该开庭而不开庭,更没有给原告打过电话或通知听取代理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意见,严重违反办案程序,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该审理程序的错误被安康市检察院确认其办案程序有瑕疵。原告认为:法律是严肃的,有罪和无罪也是一字之差,细节决定成败,所以程序的瑕疵就是程序的违法。由于办案程序违法,剥夺了原告的质证权、知情权、答辩权,使案件没有得到公正判决,所以原告要求:该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公开、公正判决。
安康市检察院赵敬对该问题答复:法院有权决定不开庭审理,但没有给你打电话听当事人的意见是不对的,程序上是有瑕疵的,但没有影响实体判决,检察院已经给法院发过检查建议,希望他们改进。
争议详细过程:见录音
三、办案证据采集的协议原则、程序性、时效性、合法性、质证原则违法
1、从伤情重新鉴定的协议事项上进行纠错:被告申请6月20日申请伤情重新鉴定,原告在软组织损伤可以恢复性与被告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该轻伤鉴定结论的前提下,原告没有同意轻伤重新鉴定事项。但是一审、二审、检察院认定原告同意该伤情重新鉴定。所以要求贵院办案人员仔细查看原告是否同意伤情重新鉴定(签注意见确认该伤情鉴定项目)。要求对一审、二审说:“双方协议同意伤情重新鉴定”,进行纠错。
安康市检察院赵敬对该问题答复:检察院没有认定原告同意该伤情重新鉴定。
熊帮林说:认定了,并在申诉答复书写的有。
争议详细过程:见录音
2、从鉴定程序上进行纠错:1459号鉴定意见书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该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才由人民法院指定。2011年7月13日经原告与被告双方协议在西安交大鉴定所进行药物鉴定,按双方协议应在西安交大鉴定机构提取药物区分鉴定,而不是在超时4个半月的前提下,在安康鉴定机构提取1459号鉴定意见书。针对提取该鉴定地点与委托不一致的疑点,一审、二审答复原鉴定材料被退回的原因是被害人不到鉴定机构所致,原告认为此说法严重错误,原因是:被原告王忠翠2011年6月20日申请伤情重新鉴定,因王忠翠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该鉴定,同时软组织损伤经过药物治疗已基本恢复,无法展示伤情的程度,所以原告方拒绝了伤情重新鉴定,对原告的合理拒绝,一审邓小健开始说:“不同意就不做了,被告也缺少证据推翻该鉴定”,后又说:“不同意也能做出,法院可以直接委托做出伤情重新鉴定”。
根据以上情况,被告虽然没有证据推翻轻伤鉴定,原告有拒绝轻伤重新鉴定的权利,但法院邓小健仍然可以做出轻伤的重新鉴定。原因是:法院有伤情照片有病历,病历也记载有身高体重,法医用比例尺在伤情照片上一测就可以做出了。但2011年6月20日至2011年7月12日一直不见邓小健委托原告申请的伤情重新鉴定。事情发展至今法院邓小健为了逃避责任,把2011年7月13日的药物区分鉴定篡改成伤情重新鉴定协议,并串通西安交大鉴定机构法医于3个月以后退回了鉴定材料,并开具了:由于被害人不到鉴定机构,所以鉴定无法做出的退回说明。用轻伤重新鉴定当事人必须到鉴定机构才能做出的理由来掩盖自己没有销毁原始药物鉴定。
鉴于以上情况,对法院邓小健的违法我提出了举报,后平利法院对“熊帮林举报刑事审判庭相关问题”的回复说:“西安鉴定机构贾教授称鉴定结果对被害人不利需要宋仕霞本人签字就可以出具鉴定意见书”虽然该回复袒护邓小健康,但是漏洞百出,也不难看出这一句话其本质就是指:只要签字就可以出具鉴定,同时也涵盖鉴定做出来了,就差签字的程序了,这与一、二审判决所说:“由于宋仕霞没有去鉴定机构,鉴定无法做出,故鉴定材料被退回并委托到安康鉴定机构重新做出”的相关理由也相互矛盾。在鉴定材料完善,病历及伤情照片齐全的前提下,当事人不用去就完全可以出具文证审查意见(邓小健自主委托)、药物区分鉴定、轻伤(软组织损伤)的重新鉴定。但为何没有做出?就算退回也应该是在1月内就退回,或者委托的时候就说被害人不到鉴定机构,鉴定是无法做出,本机构不受理该委托。但当时没有说。既然受理了怎么可能做不出?如果做不出又为何把签订材料(病历、软组织损伤照片)压在西安交大鉴定机构,于3月后才退回?这其中种种疑问只能说明法院邓小健做了手脚,先篡改药物鉴定委托协议,后销毁西安交大鉴定机构做出的药物区分鉴定。销毁后,又不得不偷偷摸摸的委托到安康鉴定机构做出1459号鉴定意见书。
安康市检察院赵敬对该问题答复:1、看不出法院邓小健更改鉴定协议,鉴定协议上第一页没有你们签字、手印你去问法院的人,我不管。2、邓小健没有销毁在西安做的鉴定,因为鉴定没有做出来,材料退回了,也有退回说明,我们不看其他的,包括什么时候退的都与我无关,你去找省司法厅。
熊帮林说:1、2011年7月13日三方签订的药物区分签订协议被邓小健篡改。原因是,协议第一页没有了自己的手印和签字,里面的内容全部篡改,如果按照篡改后的内容看,我第二页就没有必要补充一句核心的话了,直接签个字按个手印就可以了。2、鉴定委托受理后应该在1月内做出,最长2个月,如果退回应该在一个月内退回,为何于3个月以后才退回,所以退回的时效性有问题,退回依据不足。况且委托的药物区分鉴定,同时鉴定材料完善,为何做不出?明显是法官弄虚作假。
安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陈军说:熊帮林提出鉴定协议篡改,导致出现其他的争议,现在也争不出个结果,这个问题先放着。
争议详细过程:见录音
熊帮林参照的法律依据: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鉴定的时限、退回鉴定的情况、退回鉴定应该做说明。超鉴定有效期退回,有力证实法官弄虚作假。
法律依据是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3、从鉴定时效性进行纠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通过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解读,原告认为:对一审、二审所说的的鉴定无法做出、退回鉴定材料,时限上也不符合要求。原因是:法院在违法鉴定协议的基础上,被害人也不知情的前提下,平利法院邓小健于4个半月后在安康提取1459号鉴定,所以该鉴定不能作为办案证据。
安康市检察院赵敬对该问题答复:见录音
4、从该重新鉴定的内容上进行纠错:鉴定人没有全面审查鉴定病例,对因辱骂、外伤诱发被害人短暂升高后的正常血压记载(病历中的血压日常检测记录)不予认定,故意将正常血压比值鉴定为二级高血压,且该鉴定人指认被害人的二级高血压过去存在性,并将所有外伤后并发疾病结论为由二级高血压引起的错误结论,原告要求鉴定人举证说明高血压短期可以治愈,并提供被害人原发性二级高血压的相关证据。如果被害人有原发性二级高血压,原告一定会申报领取年定额补助款,但原告不存在高血压病,从未领取该补助。由此,把没有高血压鉴定成原发性高血压的证据不足,进一步说明1459号鉴定属于伪证,不能作为办案证据。
安康市检察院赵敬对该问题答复:住院诊断证明写的是二级高血压。
熊帮林说:病历中的血压日常检测记录是护士天天测量的,从该测量记录上可以看出:入院的时候血压短暂偏高,后面血压都正常了,正常后没有吃任何降血压的药物,有日常的检测记录。为何法医鉴定的时候不看,因为有争议才让法医进行鉴定,鉴定就应该全面查看病历。不看平常的正常检测记录就说原发性的二级高血压,证据哪里来的。
争议详细过程:见录音
5、从证据质证上进行纠错:对1459号鉴定意见书,原告代理人曾在一审开庭前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申请相关内容为:“在证实该伪证的程序性、合法性、时效性的前提下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但一审没有通知鉴定人出庭质证,而是在开庭过程中直接安排代理审判员在开庭的时候宣读该鉴定,原告当即说该证据为伪证,要求追究伪证责任,后该证据没有在法庭进行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由当事人质证,没有质证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9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 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质询。而1459号鉴定意见书在原告要求质证的前提下,法院邓小健却违反办案程序,不予质证。后又做为被告的主要证据。该举措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二审对涉及上诉人所指出的(安康司法鉴定中心2011临鉴字第1459号鉴定意见书)伪证不但不予以排除还拿缺乏法律依据的证明予以维护。
安康市检察院赵敬对该问题答复:这是刑事案子不适用民事的法律,法官有权决定鉴定人不出庭质证。
熊帮林说:这是刑事附带民事案子,在使用刑法的同时也适用民事的相关法律。
安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陈军说:赵敬解释的你认为不对的话,你可以向省高院反应。
熊帮林参照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该质证,没有质证的不能作为办案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59条规定:鉴定人应出庭接受当时人质询,不能出庭的应该书面答复鉴定人的质询问题。
刑事诉司法解释之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100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事诉讼法以外还实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四、判决认定事实上的错误
1、从认定事实及争议上纠错:一、二审办案人员在判决中认定:洛河医院诊断准确、治疗恰当、用药准确。原告认为一、二审法官偏袒被告。原因是,治疗过程中,为何被害人10余天吃不下饭,如果诊断准确就不存在这些现象,同时病情诊断需要先进的医疗技术和设备,而洛河医院人力、设备明显不足。由于伤情治疗无效果,医生出于对病人的安危,通知家属转上级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在转安康市中医院后,才检查、诊断出:软组织损伤、病历中血压日测记载血压正常、腰椎间盘突出、腔梗等八项病,而一审、二审却认定:“洛河医院诊断准确、治疗恰当、用药准确,认定在安康市中医院一、二次住院治疗情况与外伤及诱发因素(外伤、长期辱骂)没有关联性”的荒唐结论。谁能验证被辱骂1月有余后,再被殴打而不生病?简单的道理为何办案人员装作不知道呢?申请再审人认为 :该办案人员写(说)出这样不负责任的结论,不是受贿就是智力残废,同时也不具备干工作的基本素质及职业道德,这样的人必遭天谴,一定会得到天灾人祸、短命、殃及子孙的报应。
争议详细过程:见录音
2、从轻伤鉴定的争议上纠错:办案人员认为被害人软组织损伤面积超过百分之七是估算面积,否认法医科学计算伤情体表面积。原告认为一审、二审对该鉴定的不采纳是错误的,原因是伤情体表面积计算方式有三种:(1)九分估算法:成人体表面积视为100%,将总体表面积划分为11个9%等面积区域,即头(面)颈部占一个9%,双上肢占二个9%,躯干前后及会阴部占三个9%,臀部及双下肢占五个9%+1% (2)公式计算法:“S(平方米)=0.0061X身长(cm)+0.0128X体重(kg)—0.1529 ”(3)手掌测算法:受检者五指并拢,一掌面相当其自身体表面积的1%。根据以上估算检测方法,对被害人的伤情面积进行了科学的估算,鉴定结论为轻伤,被害人软组织损伤的面积超过了百分之七以上,同时有照片予以佐证。于2011年6月20日被告申请伤情重新鉴定,法院邓小健也在委托药物鉴定的时候带着原告的伤情照片与病历去做轻伤重新鉴定,但到现在被告也没有拿出不是轻伤的鉴定结论,值得怀疑的是鉴定材料齐全,病历与伤情照片都有,不用当事人去也完全可以做出轻伤的重新鉴定,为什么到现在还提供不出不是轻伤的鉴定呢?现在轻伤重新鉴定期限已过,原告也没有不是轻伤鉴定的意见书,所以原告提供的轻伤鉴定意见应该予以维护。(4)从重新鉴定意见书(1459号)的原始鉴定意见书上纠错:按照鉴定机构协议指定原则,而1459号鉴定意见书是非协议指定鉴定机构,同时根据原审判决得知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及损伤与其并发病的合理医疗费用的鉴定意见书)为重新鉴定意见书。既然是重新鉴定,现要求一审邓小健或被告提供相关鉴定项目的原始鉴定意见书。如提供不出就充分说明邓小健销毁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及损伤与其并发病的合理医疗费用的鉴定意见书。
安康市检察院赵敬对该问题答复:检察院赵敬说:轻伤鉴定意见是估算,所以不科学。法院同意伤情鉴定当事人不去鉴定机构致鉴定材料退回,由此证明法院邓小健康没有销毁鉴定。
熊帮林说:1、伤情鉴定就是用估算的方式,现在还有照片做证明,通过伤情照片就可看出软组织损伤的部位和损伤情况,结合九分估算法就知道是轻伤,同时鉴定材料齐全,病历与伤情照片都有。2、鉴定材料退回不及时,退回理由不充分,明显作弊。
安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陈军说:法医用比例尺在伤情照片上一测就可以做出伤情的重新鉴定了。
争议详细过程:见录音
五、紧密结合案件因果关系:由于原告宋仕霞(侠)被被告长时间辱骂一月有余(2010.7.18—2010.8.23)且在2010年8月23日(洪灾期间)被告故意堵水到原告的屋,原告出于防汛被被告殴打倒地,致使多处软组织损伤、外伤后腔梗、腰椎间盘突出。由于原告被被告长期辱骂致使原告精神受到刺激诱发血压短暂稍高,但一二审法院否认其诱发因素。根据病历每日血压检测记录看,原告血压一直在标准范围内,不是二级高血压(根据2010年中国高血压防治标准和病历中日测血压记录为证)。但是安康金州鉴定中心2011临鉴字第1459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不全面看鉴定病历的前提下,指认外伤后所有并发疾病都由二级高血压引起,所以该鉴定证据不足。同时法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鉴定事项,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而该1459号鉴定明显违背该法,脱离了协议所指定的鉴定机构(西安交大鉴定机构)。在篡改鉴定协议、销毁原始药物鉴定的前提下,邓小健让另一个鉴定机构(安康鉴定机构)做出了1459号鉴定。因此,原告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但法院邓小健没有依法办理。所以,安康金州鉴定中心2011临鉴字第1459号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办案证据。同时,被告应承担伪证责任,应全部承担外伤后并发疾病的所有费用。
习近平指出,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对质录音听取网站:
公开对质人:熊帮林 王苗 王贵能
对质日期:2014年7月22日
以上阐述不详细的,以录音为主。录音下载网址为: http://pan.baidu.com/s/1sjPmflN
http://pan.baidu.com/s/1c0lbi60(对质材料下载)
发布人:熊帮林
电话: 15389157381
对质原因
一、请求安康市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之规定进行办案,而该院没有依照相关法律办案。
二、根据对质问题依法抗诉。
三、医药费、护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至今未赔偿,全部变成被告给黑心法官送礼的资金。
公开对质问题与答复
开场,我方要求安康市检察院领导解释为何不同意公开审查、不抗诉的问题。同时,要求检察院领导听解答,后案件主办人赵敬去找领导,在等待领导过程中李处长耐心解释。录音过程中没说话的地方是等领导的过程。
争议详细过程:见录音
一、判决书的文字错误:一审故意改变自诉人陈述的核心内容,在判决审理查明部分歪曲事实,具体体现在:1、修改原告陈述的事实,把原告陈述被告寻衅滋事,辱骂原告一月有余,更改成常有口角发生。2、把原告陈述被告寻事、拦截被害人回家休息并殴打被害人,更改成阻拦和发生争执。3、二审对以上错误没有纠正。原告要求:纠正错误。
安康市检察院赵敬对该问题答复:法院没有改变自诉人陈述的内容。
安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陈军说:修改应该是为了浓缩、精简原告所陈述内容。
熊帮林说:辱骂与口角二词语都只有2个字,不需要浓缩精简。
争议详细过程:见录音
二、办案程序的错误:针对一审法官邓小建做伪证及枉法裁判,原告提出了上诉。上诉后二审通过不开庭的方式给原告下发【2012】安刑终字第00050号裁定书。原告认为:该裁决从办案程序上剥夺了上诉人的上诉权、知情权。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的第2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以上法规明确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二审合议庭对上诉案件在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才可以不开庭审理。
何谓事实清楚?是指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但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对事实不清、证据争议较大的案件应该开庭而不开庭,更没有给原告打过电话或通知听取代理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意见,严重违反办案程序,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该审理程序的错误被安康市检察院确认其办案程序有瑕疵。原告认为:法律是严肃的,有罪和无罪也是一字之差,细节决定成败,所以程序的瑕疵就是程序的违法。由于办案程序违法,剥夺了原告的质证权、知情权、答辩权,使案件没有得到公正判决,所以原告要求:该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公开、公正判决。
安康市检察院赵敬对该问题答复:法院有权决定不开庭审理,但没有给你打电话听当事人的意见是不对的,程序上是有瑕疵的,但没有影响实体判决,检察院已经给法院发过检查建议,希望他们改进。
争议详细过程:见录音
三、办案证据采集的协议原则、程序性、时效性、合法性、质证原则违法
1、从伤情重新鉴定的协议事项上进行纠错:被告申请6月20日申请伤情重新鉴定,原告在软组织损伤可以恢复性与被告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该轻伤鉴定结论的前提下,原告没有同意轻伤重新鉴定事项。但是一审、二审、检察院认定原告同意该伤情重新鉴定。所以要求贵院办案人员仔细查看原告是否同意伤情重新鉴定(签注意见确认该伤情鉴定项目)。要求对一审、二审说:“双方协议同意伤情重新鉴定”,进行纠错。
安康市检察院赵敬对该问题答复:检察院没有认定原告同意该伤情重新鉴定。
熊帮林说:认定了,并在申诉答复书写的有。
争议详细过程:见录音
2、从鉴定程序上进行纠错:1459号鉴定意见书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该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才由人民法院指定。2011年7月13日经原告与被告双方协议在西安交大鉴定所进行药物鉴定,按双方协议应在西安交大鉴定机构提取药物区分鉴定,而不是在超时4个半月的前提下,在安康鉴定机构提取1459号鉴定意见书。针对提取该鉴定地点与委托不一致的疑点,一审、二审答复原鉴定材料被退回的原因是被害人不到鉴定机构所致,原告认为此说法严重错误,原因是:被原告王忠翠2011年6月20日申请伤情重新鉴定,因王忠翠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该鉴定,同时软组织损伤经过药物治疗已基本恢复,无法展示伤情的程度,所以原告方拒绝了伤情重新鉴定,对原告的合理拒绝,一审邓小健开始说:“不同意就不做了,被告也缺少证据推翻该鉴定”,后又说:“不同意也能做出,法院可以直接委托做出伤情重新鉴定”。
根据以上情况,被告虽然没有证据推翻轻伤鉴定,原告有拒绝轻伤重新鉴定的权利,但法院邓小健仍然可以做出轻伤的重新鉴定。原因是:法院有伤情照片有病历,病历也记载有身高体重,法医用比例尺在伤情照片上一测就可以做出了。但2011年6月20日至2011年7月12日一直不见邓小健委托原告申请的伤情重新鉴定。事情发展至今法院邓小健为了逃避责任,把2011年7月13日的药物区分鉴定篡改成伤情重新鉴定协议,并串通西安交大鉴定机构法医于3个月以后退回了鉴定材料,并开具了:由于被害人不到鉴定机构,所以鉴定无法做出的退回说明。用轻伤重新鉴定当事人必须到鉴定机构才能做出的理由来掩盖自己没有销毁原始药物鉴定。
鉴于以上情况,对法院邓小健的违法我提出了举报,后平利法院对“熊帮林举报刑事审判庭相关问题”的回复说:“西安鉴定机构贾教授称鉴定结果对被害人不利需要宋仕霞本人签字就可以出具鉴定意见书”虽然该回复袒护邓小健康,但是漏洞百出,也不难看出这一句话其本质就是指:只要签字就可以出具鉴定,同时也涵盖鉴定做出来了,就差签字的程序了,这与一、二审判决所说:“由于宋仕霞没有去鉴定机构,鉴定无法做出,故鉴定材料被退回并委托到安康鉴定机构重新做出”的相关理由也相互矛盾。在鉴定材料完善,病历及伤情照片齐全的前提下,当事人不用去就完全可以出具文证审查意见(邓小健自主委托)、药物区分鉴定、轻伤(软组织损伤)的重新鉴定。但为何没有做出?就算退回也应该是在1月内就退回,或者委托的时候就说被害人不到鉴定机构,鉴定是无法做出,本机构不受理该委托。但当时没有说。既然受理了怎么可能做不出?如果做不出又为何把签订材料(病历、软组织损伤照片)压在西安交大鉴定机构,于3月后才退回?这其中种种疑问只能说明法院邓小健做了手脚,先篡改药物鉴定委托协议,后销毁西安交大鉴定机构做出的药物区分鉴定。销毁后,又不得不偷偷摸摸的委托到安康鉴定机构做出1459号鉴定意见书。
安康市检察院赵敬对该问题答复:1、看不出法院邓小健更改鉴定协议,鉴定协议上第一页没有你们签字、手印你去问法院的人,我不管。2、邓小健没有销毁在西安做的鉴定,因为鉴定没有做出来,材料退回了,也有退回说明,我们不看其他的,包括什么时候退的都与我无关,你去找省司法厅。
熊帮林说:1、2011年7月13日三方签订的药物区分签订协议被邓小健篡改。原因是,协议第一页没有了自己的手印和签字,里面的内容全部篡改,如果按照篡改后的内容看,我第二页就没有必要补充一句核心的话了,直接签个字按个手印就可以了。2、鉴定委托受理后应该在1月内做出,最长2个月,如果退回应该在一个月内退回,为何于3个月以后才退回,所以退回的时效性有问题,退回依据不足。况且委托的药物区分鉴定,同时鉴定材料完善,为何做不出?明显是法官弄虚作假。
安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陈军说:熊帮林提出鉴定协议篡改,导致出现其他的争议,现在也争不出个结果,这个问题先放着。
争议详细过程:见录音
熊帮林参照的法律依据: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鉴定的时限、退回鉴定的情况、退回鉴定应该做说明。超鉴定有效期退回,有力证实法官弄虚作假。
法律依据是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3、从鉴定时效性进行纠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通过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解读,原告认为:对一审、二审所说的的鉴定无法做出、退回鉴定材料,时限上也不符合要求。原因是:法院在违法鉴定协议的基础上,被害人也不知情的前提下,平利法院邓小健于4个半月后在安康提取1459号鉴定,所以该鉴定不能作为办案证据。
安康市检察院赵敬对该问题答复:见录音
4、从该重新鉴定的内容上进行纠错:鉴定人没有全面审查鉴定病例,对因辱骂、外伤诱发被害人短暂升高后的正常血压记载(病历中的血压日常检测记录)不予认定,故意将正常血压比值鉴定为二级高血压,且该鉴定人指认被害人的二级高血压过去存在性,并将所有外伤后并发疾病结论为由二级高血压引起的错误结论,原告要求鉴定人举证说明高血压短期可以治愈,并提供被害人原发性二级高血压的相关证据。如果被害人有原发性二级高血压,原告一定会申报领取年定额补助款,但原告不存在高血压病,从未领取该补助。由此,把没有高血压鉴定成原发性高血压的证据不足,进一步说明1459号鉴定属于伪证,不能作为办案证据。
安康市检察院赵敬对该问题答复:住院诊断证明写的是二级高血压。
熊帮林说:病历中的血压日常检测记录是护士天天测量的,从该测量记录上可以看出:入院的时候血压短暂偏高,后面血压都正常了,正常后没有吃任何降血压的药物,有日常的检测记录。为何法医鉴定的时候不看,因为有争议才让法医进行鉴定,鉴定就应该全面查看病历。不看平常的正常检测记录就说原发性的二级高血压,证据哪里来的。
争议详细过程:见录音
5、从证据质证上进行纠错:对1459号鉴定意见书,原告代理人曾在一审开庭前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申请相关内容为:“在证实该伪证的程序性、合法性、时效性的前提下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但一审没有通知鉴定人出庭质证,而是在开庭过程中直接安排代理审判员在开庭的时候宣读该鉴定,原告当即说该证据为伪证,要求追究伪证责任,后该证据没有在法庭进行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由当事人质证,没有质证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9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 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质询。而1459号鉴定意见书在原告要求质证的前提下,法院邓小健却违反办案程序,不予质证。后又做为被告的主要证据。该举措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二审对涉及上诉人所指出的(安康司法鉴定中心2011临鉴字第1459号鉴定意见书)伪证不但不予以排除还拿缺乏法律依据的证明予以维护。
安康市检察院赵敬对该问题答复:这是刑事案子不适用民事的法律,法官有权决定鉴定人不出庭质证。
熊帮林说:这是刑事附带民事案子,在使用刑法的同时也适用民事的相关法律。
安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陈军说:赵敬解释的你认为不对的话,你可以向省高院反应。
熊帮林参照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该质证,没有质证的不能作为办案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59条规定:鉴定人应出庭接受当时人质询,不能出庭的应该书面答复鉴定人的质询问题。
刑事诉司法解释之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100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事诉讼法以外还实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四、判决认定事实上的错误
1、从认定事实及争议上纠错:一、二审办案人员在判决中认定:洛河医院诊断准确、治疗恰当、用药准确。原告认为一、二审法官偏袒被告。原因是,治疗过程中,为何被害人10余天吃不下饭,如果诊断准确就不存在这些现象,同时病情诊断需要先进的医疗技术和设备,而洛河医院人力、设备明显不足。由于伤情治疗无效果,医生出于对病人的安危,通知家属转上级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在转安康市中医院后,才检查、诊断出:软组织损伤、病历中血压日测记载血压正常、腰椎间盘突出、腔梗等八项病,而一审、二审却认定:“洛河医院诊断准确、治疗恰当、用药准确,认定在安康市中医院一、二次住院治疗情况与外伤及诱发因素(外伤、长期辱骂)没有关联性”的荒唐结论。谁能验证被辱骂1月有余后,再被殴打而不生病?简单的道理为何办案人员装作不知道呢?申请再审人认为 :该办案人员写(说)出这样不负责任的结论,不是受贿就是智力残废,同时也不具备干工作的基本素质及职业道德,这样的人必遭天谴,一定会得到天灾人祸、短命、殃及子孙的报应。
争议详细过程:见录音
2、从轻伤鉴定的争议上纠错:办案人员认为被害人软组织损伤面积超过百分之七是估算面积,否认法医科学计算伤情体表面积。原告认为一审、二审对该鉴定的不采纳是错误的,原因是伤情体表面积计算方式有三种:(1)九分估算法:成人体表面积视为100%,将总体表面积划分为11个9%等面积区域,即头(面)颈部占一个9%,双上肢占二个9%,躯干前后及会阴部占三个9%,臀部及双下肢占五个9%+1% (2)公式计算法:“S(平方米)=0.0061X身长(cm)+0.0128X体重(kg)—0.1529 ”(3)手掌测算法:受检者五指并拢,一掌面相当其自身体表面积的1%。根据以上估算检测方法,对被害人的伤情面积进行了科学的估算,鉴定结论为轻伤,被害人软组织损伤的面积超过了百分之七以上,同时有照片予以佐证。于2011年6月20日被告申请伤情重新鉴定,法院邓小健也在委托药物鉴定的时候带着原告的伤情照片与病历去做轻伤重新鉴定,但到现在被告也没有拿出不是轻伤的鉴定结论,值得怀疑的是鉴定材料齐全,病历与伤情照片都有,不用当事人去也完全可以做出轻伤的重新鉴定,为什么到现在还提供不出不是轻伤的鉴定呢?现在轻伤重新鉴定期限已过,原告也没有不是轻伤鉴定的意见书,所以原告提供的轻伤鉴定意见应该予以维护。(4)从重新鉴定意见书(1459号)的原始鉴定意见书上纠错:按照鉴定机构协议指定原则,而1459号鉴定意见书是非协议指定鉴定机构,同时根据原审判决得知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及损伤与其并发病的合理医疗费用的鉴定意见书)为重新鉴定意见书。既然是重新鉴定,现要求一审邓小健或被告提供相关鉴定项目的原始鉴定意见书。如提供不出就充分说明邓小健销毁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及损伤与其并发病的合理医疗费用的鉴定意见书。
安康市检察院赵敬对该问题答复:检察院赵敬说:轻伤鉴定意见是估算,所以不科学。法院同意伤情鉴定当事人不去鉴定机构致鉴定材料退回,由此证明法院邓小健康没有销毁鉴定。
熊帮林说:1、伤情鉴定就是用估算的方式,现在还有照片做证明,通过伤情照片就可看出软组织损伤的部位和损伤情况,结合九分估算法就知道是轻伤,同时鉴定材料齐全,病历与伤情照片都有。2、鉴定材料退回不及时,退回理由不充分,明显作弊。
安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陈军说:法医用比例尺在伤情照片上一测就可以做出伤情的重新鉴定了。
争议详细过程:见录音
五、紧密结合案件因果关系:由于原告宋仕霞(侠)被被告长时间辱骂一月有余(2010.7.18—2010.8.23)且在2010年8月23日(洪灾期间)被告故意堵水到原告的屋,原告出于防汛被被告殴打倒地,致使多处软组织损伤、外伤后腔梗、腰椎间盘突出。由于原告被被告长期辱骂致使原告精神受到刺激诱发血压短暂稍高,但一二审法院否认其诱发因素。根据病历每日血压检测记录看,原告血压一直在标准范围内,不是二级高血压(根据2010年中国高血压防治标准和病历中日测血压记录为证)。但是安康金州鉴定中心2011临鉴字第1459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不全面看鉴定病历的前提下,指认外伤后所有并发疾病都由二级高血压引起,所以该鉴定证据不足。同时法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鉴定事项,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而该1459号鉴定明显违背该法,脱离了协议所指定的鉴定机构(西安交大鉴定机构)。在篡改鉴定协议、销毁原始药物鉴定的前提下,邓小健让另一个鉴定机构(安康鉴定机构)做出了1459号鉴定。因此,原告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但法院邓小健没有依法办理。所以,安康金州鉴定中心2011临鉴字第1459号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办案证据。同时,被告应承担伪证责任,应全部承担外伤后并发疾病的所有费用。
习近平指出,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对质录音听取网站:
公开对质人:熊帮林 王苗 王贵能
对质日期:2014年7月22日
以上阐述不详细的,以录音为主。录音下载网址为: http://pan.baidu.com/s/1sjPmflN
http://pan.baidu.com/s/1c0lbi60(对质材料下载)
发布人:熊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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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
http://bbs.cnwest.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1466365&page=1#pid5270852
http://bbs.ankang.net/blog-142475-384208.html
安康市检察院赵敬心黑上微博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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