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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这不是浪费土地的行为吗?

/2012-11-10 /监督政府 /阅读:
                           义乌市人民政府浪费土地

     王春明主任:难道这不是浪费土地的行为吗?
    最近中国监督网关注到义乌市有关部门闲置浪费土地之事,估计浪费面积:约130亩。地块位置:稠州北路与银海路交叉路口,稠州北路以西、银海路以南狭长地块。
    根据调查,群众反映闲置多年,连义乌市土地局也不知道这些土地闲置了多少年。根据义乌市有关方面提供的资料表明,
    该地块征地时间为2001年、2003年、2006年,至少闲置了5年--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显然,义乌市国土部门的闲置浪费行为与上述关于节约土地和禁闲置荒芜土地的规定相违背。
对此,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义乌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王春明,不以为然,毫无遗憾感。他说,我们没有闲置浪费土地,这不是浪费土地的行为,查处闲置浪费土地行为,是针对开发商的,不是针对我们国土管理部门的。显然,王春明的说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议义乌市领导纠正义乌市国土管理部门浪费闲置土地的行为。
 现将此事上网,让网友评判,此行为是否为浪费土地的行为,同时抛砖引玉,请网友监督那些土地管理部门,举报土地管理部门浪费土地的违法行为。促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好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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