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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违法、民告官不见官、法院违法办案

/2015-12-09 /监督政府 /阅读:

编辑建议:请作者、原告将诉状和答辩状予以发布,以方便网友深入了解情况。我们将跟踪之

陕西省政府违法、民告官不见官、法院违法办案为哪般?

    陕西省政府违法、民告官不见官、法院违法办案为哪般?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高庙村村民孙卫利,因对政府违法征收该村耕地所参照的【陕政土字(20131184号、1185号、1187号】土地审批文件有异议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孙卫利以“陕西省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行为违法”为由将陕西省政府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市中院)。2015 年 11251430分,西安市中院对这起民告官行政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现场座无虚席,闻讯而来的几百名各界人士共同期待见证西安市中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的神圣时刻。然而西安市中院的法官却在众目睽睽之下,给大家上演了一场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庭审闹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原告孙卫利告的是陕西省政府行政违法,出庭应诉的应该陕西省省长娄勤俭及行政主管领导。被告席上的王小丽既不是该法条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也不是“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依据该法条规定:被告席上的王小丽不具备出庭资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做了两项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下,还可以委托一到二名诉讼代理人。因本案的被告即“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娄勤俭及副职负责人均未依法到庭应诉,所以也无权委托任何人出庭应诉。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和该《解释》规定:王小丽既不能代表“行政机关负责人”,也无权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王小丽根本就不具备出庭资格。

    3、原告孙卫利于20151113日依法向西安市中院递交了书面“要求被告主要负责人娄勤俭及相应负责人出庭应诉申请书”,西安市中院对原告的合法申请始终未做任何书面答复。原告并当庭提出:“被告席上的所谓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备出庭资格”。审判长赵石不但不纠正违法行为,反而大声责斥原告:“我是法官,我说合法就合法。”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依然违法强行开庭。

    4、原告因被告不具备出庭资格、法庭不依法采纳原告的合法请求强行开庭等违法行为,依法当庭提出并递交了书面“请求回避申请书”,要求审判长赵石予以回避。赵石宣布临时休庭后向法院领导请示。身为执法执法部门领导,西安市中院领导不但不制止赵石的违法行为,反而指示审判长赵石继续违法庭审本案。

    5、陕西省人民政府为何敢屡屡违法?  2015427日,为了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真正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李广宇副庭长针对该《解释》特别强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够更直接的了解问题,解决“告官不见官”问题,更能够实质解决纠纷。陕西省政府省长娄勤俭及主管副省长不出庭应诉,违背了该法条规定和立法目的。依然以强势的姿态让“民告官不见官,要告官似登天”的历史悲剧重演。政府向老板百姓宣传“依法治国”,而自己却在违法征地、批文漏洞百出、让人难以信服。难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准则对于强权和高官来说只是一纸空文吗?

    6、陕西省政府设立的法律专职机构中奉养着大量法律专职人员,同是!指派有专职法律顾问,面对一个普通老百姓,为何还要浪费资源、用纳税人的钱来另行聘请一个社会律师出庭辩护呢?是他们学习的法律知识不及一个老百姓,还是不敢与老百姓对薄公堂呢?这是典型的资源浪费和官僚作风。

    这起平民告高官,弱势诉强权的行政诉讼案,是百姓呼吁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又一里程碑;也是十八大司法改革后法律与强权较量的历史见证。面对强权违法,百姓把最后的希望寄托于司法公正。原告孙卫利只是百姓依法维权路上艰难前行的一个缩影。

    西安市中院纵容强权、执法犯法的庭审给大家留下更多的是质疑:1、中央三令五申“依法治国”,强权屡屡违法谁来管?2、法律明文规定“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西安市中院明知被告无出庭资格,为何还敢顶风违法办案、违法强行开庭?3、无出庭资格的人有权坐在被告席上吗?4、违法乱纪的“法官”有资格审理案件吗?能做出公正判决吗?请问:百姓何时才能看到期盼已久的司法蓝天?

    孙卫利供稿,党双秋树文

 

转引自:http://user.qzone.qq.com/408904541  


(责任编辑:jiandu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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