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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湖北襄阳房管局官员鲸吞民财四亿

/2016-03-02 /监督政府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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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湖北  襄阳  豪迪 雷竣翔  房管局  伪造公章
正文:
实名举报:湖北襄阳房管局官员鲸吞民财数亿_——举报多年至今公安机关没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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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顾茅庐”故事发生地惊现四亿多元的房地产被盗卖。
襄阳,位于湖北省西北部,地级市、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楚文化、汉文化、三国文化的发源地,已有2800多年历史,历代为经济军事要地。素有“华夏第一城池、铁打的襄阳、兵家必争之地”之称。刘备“三顾茅庐”故事就发生在这里。
2011年,这座古老的城市发生了一起四亿多元房地产被私自盗卖的大案。
民意网站长、本文作者之一的朱以山首先接到了湖北豪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名襄樊豪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竣翔的投诉,随即对此案进行了多方的调查了解和论证。
2010年上半年,在襄阳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西公司)的一再恳求下,河西公司先后四次来到武汉,主动寻求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
经过多次磋商,2010年5月20日,豪迪公司与河西公司签订了共同建设“名仕家天下”商住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书》。
协议约定:豪迪公司投入土地资源,河西公司投入资金,以豪迪公司的名义开发建设,双方派出人员共同管理,风险共担、利润共享。合同签订后,豪迪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出地的义务,并且在项目的报建阶段付出了艰辛的努力。
据雷竣翔介绍,从2011年起,河西公司就开始了瞒着豪迪公司私刻了豪迪公司的公章,私自销售楼房,并以私刻的公章在银行开立虚假的豪迪公司账户,将售楼款全部侵占。
由于此项目的开发是以豪迪公司为主体,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形成了一事一授权的合作模式:合作开发过程中所有对外合同及意思表示均应加盖豪迪公司的公章,豪迪公司的公章由法定代表人雷竣翔管理,因项目需要加盖公章时,由河西公司通过公函提出申请,豪迪公司审核认可后签章。
截止到2012年7月,豪迪公司签署的“名仕家天下”项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共计395份,没有到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襄阳房管局)备案。可是,豪迪公司发现襄阳房管局却给河西公司非法备案了该项目近800套房屋。
豪迪公司发现,河西公司通过伪造豪迪公司公章的非法手段,在豪迪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开发的房屋进行销售,并在襄阳房管局办理了合同备案,卖得的款项没有进入豪迪公司的账户,完全被其侵占,于是,豪迪公司自此开始了漫长而艰难的维权历程。
二、房管局违法为河西公司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豪迪公司发现河西公司擅自将开发的房屋进行销售,于2012年7月5日和8日先后两次致函襄阳房管局,并告知:豪迪公司从未向市房管局申请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工作,也从未委托他人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工作,河西公司采用伪造印章的非法手段冒用豪迪公司的名义违法销售房屋并办理了合同备案登记,市房管局准予涉案项目备案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缺乏基础,希望市房管局能查实纠正。
襄阳房管局在审查后认为豪迪公司所述属实,于2012年7月暂停了涉案项目的网签和合同备案登记。但此后襄阳房管局却多次反复,多次违法继续为河西公司恢复了网签和合同备案登记,将法律法规当做任人蹂躏的低等娼妓。
同时,豪迪公司还向包括襄阳市地方税务局在内的其他职能部门寄送了相关函件。
2012年9月,市房管局在豪迪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恢复了涉案项目的网签及合同备案登记,豪迪公司不得已于2012年10月13日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市房管局对“名仕家天下”项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行为。
行政复议受理后,房管局才又暂停了网签及合同备案登记。
二年后的2014年12月3日,襄阳市人民政府做出襄政复决字(2014)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襄阳房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2015年4月25日,受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5〕鉴字第1116号)》认定:送检的文书与送检的同名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很快将此案移交到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分局,立案后,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分局给了樊城法院一份立案告知书。
2015年7月5日,雷竣翔也向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分局举报了伪造公司印章一案,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分局也已经立案受理,雷竣翔收到了樊公立告字(2015)19号《立案告知单》。
2015年8月4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鄂樊城行初字第00078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了被告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名仕家天下”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具体行政行为。
然而,胜了官司的雷竣翔还没有来得及高兴,河西公司就把豪迪公司告上了法庭,襄阳房管局也对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鄂樊城行初字第00078号行政判决提起了上诉。
三、对于法院移交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半年多没有查办。
由于河西公司工作人员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樊城区人民法院向襄阳市樊城区政法委提交了书面报告(申请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襄阳市樊城区政法委经研究后批准将该案涉及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5年7月5日,豪迪公司法定代表人雷竣翔按照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中原派出所的戴松江警官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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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询问时,戴松江警官当场明确表示该案件事实清楚,将尽快搜集证据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然而短短几日之后,当豪迪公司向戴松江警官提交更详细的书面证据时,戴松江警官拒绝接收材料,并告知雷竣翔该案涉及民事经济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受理范围。
已经被权威机构《司法鉴定意见书(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5〕鉴字第1116号)》认定了的伪造的公司印章,居然不属于刑事案件受理范畴,你也得给一个书面的答复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雷竣翔向其索要不予立案通知书,但是公安机关至今既不依法查处,也不具任何书面通知书,将这一宗事实清楚的案件给“悬”了起来,放任了河西公司负责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2015年9月15日上午,襄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启波(同时也是襄阳市公安局局长)在襄阳市政府信访中心接待了豪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竣翔。在认真详细听取了案情之后,针对公安系统立案侦查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张副市长当场指示襄阳市公安局:1)如经核实认定该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的,应立即书面函告举报人豪迪公司;2)如经核查确实涉嫌犯罪的,应立即启动实质性的刑事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后来经过调查确定为刑事案件,便将刑事案件提至樊城区刑警大队侦办。
然而,尽管副市长张启波在督办,此案仍然在原地踏步。
河西公司伪造豪迪公司的印章,显然是为了独自非法占有售房款,是为了办理房屋产权证。
此案已经不仅仅是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因为河西公司用此印章销售房地产,给豪迪公司造成了巨额损失,可能给国家造成巨额税款流失。
2016年2月25日和29日,一位自称是刑警队的夏大队长先后两次给雷竣翔打来电话,告知雷竣翔已经拘捕了一名河西公司的人。其他人仍然逍遥法外。实名举报:湖北襄阳房管局官员鲸吞民财数亿_——举报多年至今公安机关没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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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私刻公章的河西公司恶意起诉豪迪公司,得到法院支持。
河西公司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2013年5月3日,河西公司制作了民事起诉状,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为案由,向襄阳市襄城区法院状告豪迪公司,要求豪迪公司履行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的义务。豪迪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均被驳回。
张正刚担任审判长,与王忠民、张锐组成合议庭
2015年11月30日,襄阳市襄城区法院制作了(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28号民事判决,判决豪迪公司在河西公司私自卖掉的协议上签字盖章,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其实,因为在此之前河西公司伪造了豪迪公司的印章办理了房屋产权备案手续,后来被樊城法院行政判决撤销,而且,因私刻印章已经出现了刑事案件,应该本着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襄阳市襄城区法院应该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
再说,因为此案涉及四个多亿元人民币,襄城区法院对此案应该没有管辖权,是否盖章不涉及河西公司的利益,河西公司不具备起诉豪迪公司的主体资格。
豪迪公司已经依法提起了上诉。
五、襄阳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廉价买楼。豪迪公司申请中级法院整体回避审理。
“名仕家天下”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南依安山城市绿飞,北临母亲河汉江,远眺12平方公里为五A级隆中国家风景区,山水听心,项目为板式风尚小高层,建筑呈清新典雅新古典主义,39%艺术园林绿化,项目位于市行政中心,都市腹地。
襄阳市中级法院就位于“名仕家天下”的右侧。因此,襄阳市中级法院的法官不止一人看中了仅有一墙之隔的“名仕家天下”。
河西公司背着豪迪公司卖掉的四百多套楼房中,据了解其中就有五十多套是以远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了襄阳市中级法院等掌握实际权力的法官。
襄阳市中级法院等掌握实际权力的人坐享了渔人之利。
这一回大家终于知道案子变得诡秘的原因了吧?
2016年1月18日上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法院在四楼第15审判庭准备开庭审理襄阳市房管局不服襄阳市樊城区法院(2014)鄂樊城行初字第00078号行政判决,提起的行政上诉案。
本文作者朱以山、焦永锋、葛树春等人专程赶来参加旁听。
通过安检后,刚要上楼时,一位女法警要求原审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旁听人等一律把手机存放在一楼,并说审判庭禁止携带手机。我们便遵照其要求存放了全部手机。
通知开庭时间是上午九点,大家都已经在规定时间内准时到达审判庭。
可是,这时,第三人(河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手机响了起来,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开始接听手机,法官非常有耐心地等待他接听完电话之后才宣布开庭,此时已经超过上午九时。
庭审开始后,豪迪公司委托代理人提出早已书面申请襄阳市中级法院回避,法院没有答复,这次开庭又进一步提出,其理由是:襄阳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多人购买了涉案的楼房,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合议庭经过合议,说经报请院长批准,决定休庭,等待湖北省高级法院的裁定。
2016年1月18日,襄阳市中级法院制作了(2015)鄂襄阳中行终字第00136-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
六、豪迪公司状告地方税务局。
2010年9月28日,在豪迪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襄阳市地方税务局给河西公司办理了“湖北豪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檀溪项目部”(以下简称檀溪项目部)的税务登记。豪迪公司知道后,书面通知了襄阳市地方税务局及其服务局,告知他们檀溪项目部是河西公司违法办理的,要求停止继续给他们办理相关业务。
 襄阳市地方税务局及其服务局在豪迪公司反映之后,将河西公司取得的发票回冻结,并明确告诉雷竣翔,以后发放发票必须经过豪迪公司同意,税务机关才会发放,并以最快的时间给豪迪公司书面答复,如果有司法鉴定,证明公章是假的,将立即启动对河西公司的追责。
但是,至今豪迪公司不但没有收到襄阳市地方税务局的任何答复,没有通知豪迪公司。又再一次给河西公司发放发票。
无奈之下,豪迪公司将襄阳市地方税务局及其税费服务局起诉到襄阳市樊城区法院。
2016年1月18日,襄阳市樊城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公开审理此案。河西公司被法院列为第三人。
本文作者朱以山、葛树春等人到现场旁听。
首先,被告方的负责人没有依法出庭。
我们看到,两名被告的负责人没有依法出庭也没有委托本机关主管副职出庭。
其次,本来是2010年给办理的税务登记,被告却适用2012年才发布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
再次,被告称超期的税务登记合法有效。
在法庭上,我们不止一次听到二被告称已经早已超期的税务登记合法有效。
第四,被告和第三人称豪迪公司没有起诉的主体资格。
我们不知道,这和有人冒充自己的儿子姓了自己的姓氏,却不让老子行使父亲的管理和监护权力有什么区别?!可是,今后税款缴不上来,税务机关却说要追究豪迪公司的责任。
庭审中,我们听到第三人的证人证实,作为河西公司的财务人员,自己就在襄阳市房管局九楼办公。
还有,笔者看到,第三人的委托代理律师本来自己无理冒用豪迪公司的名义,不遵守形成的书面承诺,不履行书面的协议规定的义务,却无理狡辩,声嘶力竭,其实有理不在声高。
庭审直到晚上六点多才结束。
目前,此案也已经中止诉讼。
七、河西公司的官方背景。
豪迪公司和河西公司的官司已经打了三四年了。
关于河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曾德华。
河西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16日,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注册号是:420600000109749,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凭有效资质证书开发);建筑材料批零兼营;大型餐馆餐饮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且不含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地址是: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7号,此处正是襄阳房管局的办公大楼地址。也是襄阳市住宅经营公司注册的通讯地址。两个投资人共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是曾德华和他的司机衡涛出资兴办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德华投资900万元人民币。
2008年起已经在河西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曾德华,曾任襄阳市住宅经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襄阳市住宅经营公司是襄阳市房管局直接管辖的下属事业单位,其主要业务是房地产开发,曾德华襄阳市住宅经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到2012年3月2日才变更为王爱玲,王曾是曾德华在襄阳市住宅经营公司的负责对外业务的人员。
曾德华作为一名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在担任襄阳市住宅经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公然开办自己的河西公司,占据襄阳市房管局的房屋,不仅存在吃空饷问题,而且已经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曾德华作为一名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该人哪里来的9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借谁的?又是谁有这么多的钱敢于借给他多年。如果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亦涉嫌巨额资产来源不明。
据了解,至今曾德华也已经没有辞去事业单位的全部职
务。
目前,河西公司每年给襄阳房管局多少房租?请襄阳房
管局能够明示。
关于襄阳房管局及其局长赵新建。
在襄阳房管局网站上,我们看到,党组书记、局长赵新建,“主持局党、政全面工作。分管招商引资、信访稳定工作。联系市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30日,赵新建在《襄阳日报》上曾公布了《襄阳市房管局问题整改公开承诺》,其中一条就是:
“房地产市场管理还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2012年至2014年襄阳市房管市场出现这些混乱问题,我们的赵局长就是这样规范房地产市场和兑现自己的承诺的。
对于曾德华及其河西公司,赵局长居然能够一而再再而三地放任他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们之间究竟有什么不可告人的机密和默契?
雷竣翔因为此案涉及的问题,曾多次向湖北省及其襄阳市有关部门和国家机关实名举报(包括检察机关),在根本无人问津的情况下,雷竣翔被迫到北京国家机关多次信访。
我们无法知道,当地公安机关还要将此案拖延多久?襄阳市中级法院的法官都有那些人或者他们的亲属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此处的楼房?豪迪公司的合法权益究竟如何得到保护?
希望此案在襄阳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的有力监督过问之下,能够早日得到解决。
对此,我们将密切关注案件的每一步进展情况。
2016年1月19日,本文形成之后,专程以邮政挂号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中共湖北省委、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政法委、湖北省高级法院、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住房保障局、中共襄阳市委员会、襄阳市人民政府、中共襄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襄阳市政法委、襄阳市中级法院、襄阳市公安局、襄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襄阳市襄城区法院、襄阳市樊城区法院、襄阳市樊城区公安分局、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襄阳市地方税务局、湖北豪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襄樊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进行广泛调查和征求意见,并约定2016年3月1日之前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截止到本文发稿时止,除了雷竣翔收到河西公司曾德华的两次威胁外,四名作者没有收到任何方式的意见建议,也没有任何其他材料,故在此发表。
20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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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引自:民意网

(责任编辑:jiandu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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