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河北省相关民警的渎职行为
举报河北省相关民警的渎职行为
2015年9月,邯郸县交警大队安排出动民警数人,到邯郸县真紫春蕾幼儿园不
顾车主单位人员的反对,强行要求将其2013.04.25注册登记的、车牌为冀DZ0789大
型普通客车报废。交警没有送达告知书,也没有送达裁决之类的法律文书,也没有
出具收条,也没有出具扣车凭证,也未出具扣留车辆行驶证的凭证......
【中国监督网监督员:口头要求车主强制报废车辆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办案民警不依法告知,
不送达裁决之类的法律文书,也不出具收条、扣车凭证、扣留车辆行驶证的行为,法律依据何在?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当时,还扣留了2辆面包车(车牌冀DC8678金杯面包车,冀DF5890)。时间长
达1年多,至今不发还。
【中国监督网监督员:为什么扣车?必须出具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何在?扣车的目的何在?一扣了之,一年多不处理,法律依据何在?】
车主李建锋认为,交警乱作为。多次要求发还车辆,未果,2016年6月,向邯
郸市交警支队举报投诉,该支队不作为,不依法查处。向邯郸市公安局举报投诉,
仍然未得到查处。向河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举报投诉,遭遇门难进的官僚主义作风
,被拒之门外,举报投诉无门,连纪委的办公室也不让进,不得举报投诉,电话也
打不通。受到批评之后,安排高姓协警(电话031187867694)敷衍了事。
他们我行我素,无视法律,无视中共中央的指示,对于宪法第27条不屑一顾,
对于习总书记关于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指示不予执行。郑政委(电话18931885999)等领导知晓此事,
郑政委说,找张建民车驾支队政委(电话13930116666,031187867620),仍然得不到依法查处,口头答复、
书面答复也不给。
2016年7月初,多次向公安厅反映,无人受理。
无奈之下,于2016年8月22日走访至河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中共河北省委员会信访局、河北省群众工作中心,
无省委省政府领导接谈,只有公安厅窗口人员接待,窗口接谈人员说,由邯郸市公安局处理,他们会找你们联系的。
【中国监督网监督员:河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中共河北省委员会信访局、河北省群众工作中心,应该有相应的领导接访,必须名副其实。
但是实际上,只是职能部门普通工作人员接访,职能部门的领导干什么去了,为什么不接访?涉嫌敷衍了事。
无省委省政府领导接访,也无河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中共河北省委员会信访局、河北省群众工作中心,无省委省政府领导接待。
徒有其名,涉嫌形式主义,欺骗群众。】
实际上,公安厅窗口接谈人员的指示未落实,两个月过去了,邯郸市公安局未联系车主。
2016年10月底,自称是公安厅信访处的林处长,电话031166992001,他说,找邯郸市公安局段处长,
告诉了她的电话,段处长说,由邯郸市交警支队何副支队长负责处理。
又回到了交警支队。半年时间,交警支队连一纸答复也未给。问题也没有得到处理。
邯郸县交警大队等不依法办事,乱作为。2016年6月起正式、逐级向邯郸市交警支队,邯郸市公安局、河北省交警总队、河北省公安厅有关
部门人员不依法监督,不作为。相关部门和人员官僚主义作风十分严重,典型的渎职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中国监督网监督员: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警察法、行政处罚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规定,部分条款附后,时间关系,未一一列举。】
鉴于此,车主只好投诉举报至中共河北省委书记赵克志,请求赵克志等领导过问,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办事,
并问责于各个环节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民警,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车主的合法权益。
附:
有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2、国务院 《信访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北省省长信箱:
http://www.hebei.gov.cn/hebei/10731218/10765436/index.html您的邮件已投递
成功,无须重复投递,请牢记查询码EHMCHS以备查询 王金祥李建锋
办理过程:1. 2016-12-20 由河北省信访局 综合转送函 河北省公安厅
http://www.hebxfj.gov.cn/~szxx/queryAllByCodeAnonymous.do
2016年12月30日08:20:02查询:仍然停留在河北省公安厅。
(责任编辑:jianduwang)
转载请注明来源:
中国监督网——最具权威性的监督网站之一:http://www.jianduwang.red/m/a/zhengfu/20161230_4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