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立即监督长阳县公安局纠正错案
/2018-02-07
/监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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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立即监督长阳县公安局,纠正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法定的批评权和建议权,也有检举权,遂对于长阳县公安局通缉雷敬明一案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立即履行法定职责,监督长阳县公安局,依法纠错并问责。建议宜昌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第一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程建宏同志亲自过问并督办,以免宜昌市公安局有关部门敷衍了事。
事实与理由如下:
我是中国公民、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监督网编辑。
近日,得知雷敬明先生对于2017年3月长阳县公安局依据其合作伙伴的报案陈述,以合同诈骗嫌疑通缉抓捕雷敬明行为不服,认为赵某的报案行为系诬告,长阳县公安局的通缉行为系乱作为,侵犯了雷敬明的合法权益。赵某曾经威胁雷敬明,要求雷敬明按照其意图办理有关事项——拿钱给他,否则,让朋友追究其诈骗罪。雷敬明认为,我未犯罪,岂敢追究我刑事责任?!未服从赵某的指令。果真,雷敬明即被追究诈骗罪被通缉。雷敬明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合作伙伴赵某采取诬告的方式,操纵其公安局等政法战线的朋友乱用职权,用手中的执法权,打击报复雷敬明。显然,这是非法行为。
雷敬明多次依法申诉。2017年7月19日将书面材料邮寄到宜昌市政法委和纪委,2017年8月底寄到宜昌市公安局长刘洪洲,2017年9月至10月多次与宜昌市长阳公安局副局长电话约见。公安局要求到长阳公安局沟通。2017年11月3号早上8点半,代理人如约到长阳公安局,长阳公安局长违约躲避不见,长阳公安局部分民警,态度生硬,盛气凌人。猖獗狂妄。无奈之下,代理人只好上访到宜昌市公安局和检察院反映问题......长阳县公安局对于申诉不予答复,也不纠正错案。
2018年1月31日,中国监督网监督员等从北京前往长阳县公安局核实有关情况,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投诉。对于该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周中队长的“证据充分”之说,提出了批评。监督员认为,长阳县公安局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以事实为依据”规定办案,赵某的报案只是当事人陈述,不可轻信,必须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有证据,无事实,不得认定为事实。
根据此规定,建议长阳县公安局公开案件事实,接受社会监督和公民监督,让公众评价相关民警是否依法办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根据上述规定,建议宜昌市公安局等部门依法查处该案件有关办案民警及其领导违法违纪行为,并回复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根据此规定,宜昌市公安局有权力和义务监督长阳县公安局的办案行为进行监督,但是,实际上宜昌市公安局接到对于长阳县公安局违法违纪办案的投诉举报之后,未履行职责监督长阳县公安局的办案行为,对于其对于无犯罪行为的雷敬明予以通缉的决定,未监督、未予以纠正。从宜昌市公安局民警的表现和电话沟通的情况来看,他们公然表示不予监督长阳县公安局,踢皮球,欲将法定的监督义务推到人民检察院,这是典型发不作为,不符合上述规定,其行为不合法。
建议提交人:王金祥
2018年2月7日
联系电话:010-81783596, 18911276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法定的批评权和建议权,也有检举权,遂对于长阳县公安局通缉雷敬明一案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立即履行法定职责,监督长阳县公安局,依法纠错并问责。建议宜昌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第一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程建宏同志亲自过问并督办,以免宜昌市公安局有关部门敷衍了事。
事实与理由如下:
我是中国公民、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监督网编辑。
近日,得知雷敬明先生对于2017年3月长阳县公安局依据其合作伙伴的报案陈述,以合同诈骗嫌疑通缉抓捕雷敬明行为不服,认为赵某的报案行为系诬告,长阳县公安局的通缉行为系乱作为,侵犯了雷敬明的合法权益。赵某曾经威胁雷敬明,要求雷敬明按照其意图办理有关事项——拿钱给他,否则,让朋友追究其诈骗罪。雷敬明认为,我未犯罪,岂敢追究我刑事责任?!未服从赵某的指令。果真,雷敬明即被追究诈骗罪被通缉。雷敬明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合作伙伴赵某采取诬告的方式,操纵其公安局等政法战线的朋友乱用职权,用手中的执法权,打击报复雷敬明。显然,这是非法行为。
雷敬明多次依法申诉。2017年7月19日将书面材料邮寄到宜昌市政法委和纪委,2017年8月底寄到宜昌市公安局长刘洪洲,2017年9月至10月多次与宜昌市长阳公安局副局长电话约见。公安局要求到长阳公安局沟通。2017年11月3号早上8点半,代理人如约到长阳公安局,长阳公安局长违约躲避不见,长阳公安局部分民警,态度生硬,盛气凌人。猖獗狂妄。无奈之下,代理人只好上访到宜昌市公安局和检察院反映问题......长阳县公安局对于申诉不予答复,也不纠正错案。
2018年1月31日,中国监督网监督员等从北京前往长阳县公安局核实有关情况,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投诉。对于该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周中队长的“证据充分”之说,提出了批评。监督员认为,长阳县公安局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以事实为依据”规定办案,赵某的报案只是当事人陈述,不可轻信,必须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有证据,无事实,不得认定为事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可见,长阳县公安局以赵某的报案作为立案通缉的证据,与公安部127号令是相违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四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根据此规定,建议长阳县公安局公开案件事实,接受社会监督和公民监督,让公众评价相关民警是否依法办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根据上述规定,建议宜昌市公安局等部门依法查处该案件有关办案民警及其领导违法违纪行为,并回复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根据此规定,宜昌市公安局有权力和义务监督长阳县公安局的办案行为进行监督,但是,实际上宜昌市公安局接到对于长阳县公安局违法违纪办案的投诉举报之后,未履行职责监督长阳县公安局的办案行为,对于其对于无犯罪行为的雷敬明予以通缉的决定,未监督、未予以纠正。从宜昌市公安局民警的表现和电话沟通的情况来看,他们公然表示不予监督长阳县公安局,踢皮球,欲将法定的监督义务推到人民检察院,这是典型发不作为,不符合上述规定,其行为不合法。
建议提交人:王金祥
2018年2月7日
联系电话:010-81783596, 18911276110.
(责任编辑:jiandu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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