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成发:你的下属工作太差劲
阮成发:你的下属工作太差劲
腐败啦! 服务何在?! 给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阮成发的电子邮件下落不明。 连一个电子邮箱都管不好,还能管理好人大事务吗? 前不久,笔者拟给中共武汉市政法委发一电子邮件,但是,政法委没有受理举报投诉的电子邮箱,后来在武汉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看看,有主任信箱,不错,比政法委强,现在连小学3年级的孩子都会上qq,会设立电子邮箱,但是,堂堂的政法委连一个电子邮箱也没有,不能用电子邮箱受理公众的投诉举报材料,显然需要改进。 鉴于此,笔者给武汉市政法委提出了一个建议,请林女士转告其领导,尽快设立一个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电子邮箱,未果,笔者不得不从北京的邮寄邮寄纸质的举报书,纸质的信不知道流到哪里去了,在邮寄发的,好贴了邮票,邮寄丢失了吗?武汉市政法委丢失了吗?不得而知,查询未果。 前不久,笔者向管理信件的张科长提出建议,请政法委设立电子邮箱,张科长表示向领导汇报,但是,至今没有设立。 中共武汉市委员会的渠道不畅通,笔者试着给武汉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阮成发发了一封电子邮件,举报法院不作为,但是,没有回应。笔者想通过电话了解一下电子邮件的流向,于是给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打电话查询。 2012年3月30日上午给武汉省人大常委会打电话,遭遇他们推诿: 027-82713432说,电子邮箱该秘书管,推诿。027-82711322内司委一位女士拒不告知姓氏,她说,这事属于信访办管, 电话被强行挂断。推诿之。信访办027-82710168还不错,告知了姓氏,钱女士说,这事属于涉法涉诉,应该由内司委管。秘书027-82711101,拒不告知姓氏,一位先生说,该信访办管,后来他说,他们都不管,我更加管不了,我是值班的,管不了,还是推诿。 阮成发,作为中共武汉市委员会书记,武汉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对于下属的工作有很严格的要求,如治理“庸”之举等,但是,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各部门不去落实,有些人口是心非,两面三刀。你代表市委和人大常委会下达的号令得不到落实。这不是有损益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以及您这位领导的形象吗? 网上信访举报之事,时代发展了,信访举报,本来就可以在网上操作,国务院的信访条例上也有相关规定,这是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公民的意见,集中人民的已经和建议的便利高效的渠道,治理国家,管理好一个地区,管理好一个城市,应该充分利用网络听取老百姓的已经和建议,接受公众的举报和投诉。 据笔者了解,阮成发同志在早年任湖北省副省长时就推行网上信访,很有主见和前瞻性的工作特点。前不久,在阮成发同志的领导下,武汉省人大常委会率先设立了网上信访,在武汉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设立网上信访窗口。 但是,网上信访这一件好事,落实了吗?回答的否定的。没有落实。 笔者曾经试水,用这个窗口提交举报书,这个举报书流向何处呢?至今下落不明,听武汉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的工作人员说,你写给阮成发主任的信我们看不见,你在网上信访提交的给其他人或者其他部门的信件我们也看不到,你还是写信通过邮寄寄来吧,或者你本人来当面说,否则,我们无法受理。 阮成发同志领导的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的网上信访就这样流于形式,有人是,网上信访流产了,笔者认为,武汉省人大常委会的网上信访根本没有成行,尚未成为受孕,就不能叫流产了。 电话可以受理吗?我的民事上诉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拒收上诉费,两年多未审理。三言两语可以说明的事,已经反映了多次,你们人大打电话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问一下,这件事就明白了。 人大信访办:也不行,你还是来说,通过邮寄邮寄纸质投诉举报材料来吧。 笔者曾经批判过武汉市政法委和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现在已经到达信息高度发达的社会了,政法委和人大竟然责令举报投诉人去邮局邮寄纸质文件。难道政法委和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员上班出行都是步行吗?飞机、火车、轿车、汽车等现在交通工具都不得使用吗?必须步行,笔者认为政法委和人大常委会信访办的工作人员不可能上班出行都是步行,不可能不使用上述现代交通工具。有电子邮箱为什么不允许公众使用。其目的完全是为了折腾公众,给投诉举报人设置障碍。 我们使用武汉省人大常委会的网上信访,就是给阮成发领导的武汉省人大常委会加力,我们支持网上信访,因为网上信访是利国利民的好事。 2012年7月10日09:08:23,王先生接到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未女士的电话。 魏女士:关于你递交来的信访件,我们已经于2012年5月4日转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去了,函号为250号。 王先生:你们转去的函件有用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理睬,至今已经两个多月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与我联系,是你们人大常委会监督不力呢还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拒不接受武汉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呢? 希望你向武汉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汇报,对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一个十分明显的不作为的案件,武汉省人大常委会是否依法监督?人大信访办有人说,监督法有规定,人大不能监督法院,否则就是干预法院办案,这样的说法,法律依据何在?请武汉省人大常委会书面告知我。请看看《宪法》、《监督法》等法律吧!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王先生2008年12月提出的上诉,没有依法审理,也没有做任何法律方面的处理,况且,拒收上诉费。这不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吗?难道武汉省人大常委会不能识别法院的违法性吗?如果没有这样的识别能力,那么武汉省人大常委会的某些工作人员素质太低了,该下岗培训了。如果防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那么,就是严重的渎职行为了,某些工作人员该被开除、法办了。 对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王先生曾经走访、书信和网上信访过,时间过去两年多了,此问题没有得到武汉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深感遗憾。 为了给武汉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普法,不妨摘要一些法律让他们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012年7月11日9:14:34,刚才,给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027 82710618打电话,蔡先生接听,他说魏处长每周二才在信访办。蔡:这么多年,我第一次听说,在上诉期内上诉了法院不立案的的情况。我们人大将材料转到法院了,法院不依法办,我们也没有办法。你要求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法院,原来可以,现在有监督法了,我们不能监督了。不允许监督个案。他还宣读了有关条款。但是他所宣读的条款不是关于禁止人大常委会监督个案的规定。王先生说,请你不要歪曲法律。请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否则,我就监督你们来了。
2012年7月11日11:53:32,刚才中国监督网编辑部王先生与武汉市委宣传部办公室联系过,可以接通。告知外宣部的电话:027-82619960.无人接听,后自动接收传真。82619975有一位女士接听,称此事由82619972负责。接着9972通了,李女士接听,其要求用传真发送有关核实函和文稿。网上公布的邮箱没有用了。 王先生说,很久不用传真了,常用电子邮件。并建议更正网上公布的电子邮箱地址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