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警惕“郭式立法腐败”黄明朗 日前,商务部官员郭京毅因收受一些企业的巨额贿赂,利用职务便利和特殊影响力,同有关官员沆瀣一气,在公司上市、外资并购等审批过程中,按照行贿者的要求拟订法律草案,或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解释,损害公众利益,触犯刑律,被判死缓。 立法权属于上游权力,在立法、释法领域一旦出现腐败,将直接危害法治的公平正义。郭案告诉我们,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日益深入,一些利益集团已开始向立法领域渗透。这种现象虽初露端倪,但立法者由“内行”异化为“内鬼”,由“公仆”演变成“公贼”,立法程序又天衣无缝,因而同其他腐败行为相比,其隐蔽性更强,危险性更大,决不能等闲视之。
防范立法腐败现象发生,一是各级人大要全方位行使立法权,尽量不要让渡出去。即使授权让相关部门立法、释法,也要加强监督制衡,坚决阻止“夹杂私利”的法律法规出台。二是广泛听取民意。吸取郭京毅等人搞小圈子“封闭立法”的教训,应广邀专业人士等参与法律法规起草或提供专业咨询。同时,将法律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使法律最大程度地体现公共利益。三是让法律规章尽量严谨。由于一些法律存在或制定者故意留有“模糊地带”,而像郭所在的条法司“权限相当大”,就为其随意解释法律法规、上下其手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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