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区群丰镇招商打太极 企业主何克涛损失数百万
2015年7月7日20:33:20
转引自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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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次忽悠的招商,企业主损失太惨重
2006年,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产业发展步伐,充分利用国家级高新区的政策优势,成立了长岭工业小区。该小区为求短时间快速发展,加快了包装项目的策划步伐,推出了“用十年的时间投入10亿,形成销售收入30亿,税收每年1.5亿的发展目标.并抛出了发展电子信息,机械加工,硬质合金为方向的投资项目,配套出台了土地征用政策---国有土地9万一亩,集体土地4万一亩,另外还提出了双高企业可"一事一议".”等诱人政策。
此时,株洲湘盈硬质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湘盈公司、法人代表何克涛,)产品供不应求、业务不断扩大,四处寻求良好的发展平台。这时被时任群丰镇镇长的章定良(现任天元区副区长)相约多次,,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导湘盈公司入园投资. 。何克涛踏勘现场、研阅招商资料,与群丰镇政府磋商多次,终于在2006年4月26日,湘盈公司与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人民政府签订了<进区合同书> 见图.
合同约定,湘盈公司为项目投资方,项目为特殊合金生产及加工,项目用地面积15亩.镇政府出让土地金额为97.5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湘盈公司付给群丰镇政府20万元;群丰镇政府将土地平整交给湘盈公司后,3日内湘盈公司按3.2万元每亩付款;国有土地使用证办完交给湘盈公司后,湘盈公司再按3.3万元每亩付款.合同签订后,湘盈公司依合同向群丰镇政府交纳了20万元.并依合同要求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见图)等其它准备工作.。出人意料的是,因为群丰镇政府(长岭工业园)的忽悠、欺骗,时光如梭,一晃就是六年过去,群丰镇政府一直不能交付土地,但奇怪的是,该工业园内同样招商的三家企业已经入园办厂、生产。,企业主何克涛于是不断向群丰镇政府、天元区、株洲市、湖南省相关部门求助、投诉无果。,何克涛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分别在2012年11月上诉到天元区人民法院,一审、2013年12月上诉到株洲市中院。
二、企业主损失惨重,维权八年泪眼滂沱
天元区法院在相关领导招呼下,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判决:一、,原告株洲湘盈硬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人民政府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无效;二、由被告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 人民政府返还原告株洲市湘盈硬质材料有限公司合同交易款20万元,支付按同类贷款利率之利息;三,驳回原告履约之请求,负担本案受理费16585元.二审株洲市中院维持原判,驳回何克涛其他诉求。
值得一提的是,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多次合议,在没有提前通知诉讼代理律师的情况下,又在有关领导的授意下,三次更换审判长,于2014年5月12日在庭审时宣布,由于株洲市湘盈在一审时没有提出被告天元区群丰镇政府赔偿损失301.79万元及稍作补偿的要求。
时值何克涛企业生产繁忙、订单时间紧,原株洲被单厂所租厂房到期,这里新厂房又被群丰镇政府忽悠、搁浅,作为一个商人不失信用,为了完成订单,只好四处寻找办厂之所。被迫在外租赁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租金、票据,花费厂房搬迁费用70.3万元的票据,租赁厂房协议和厂房改造费用票据,直接损失达301.79万元,之巨(见图)。这就是天元区群丰镇招商违约给湘盈公司和何克涛带来的重重灾难.。
三、维权艰难8年多,青天包公在哪里?
湘盈公司总经理何克涛曾经在株洲市一家大型国企上班15年,后辞职下海,创办了这间公司。由于经营得道、诚信为商,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2006年,何克涛42岁,精力和事业正如日中天的大好时机,企业正要大步伐发展的黄金时期,人生的命运里,因为冥冥之中与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政府、长岭工业小区的的不幸交集。何克涛一个诚信的商人、一个淳朴的企业家,因为个别官员的不作为、乱作为,个别政府的忽悠、欺骗,导致湘盈公司发展严重阻滞、导致何克涛的事业跌至冰谷、导致何克涛人生忍辱负重,欲哭无泪,八年多的向往与期待就这样灰飞烟灭!作为百姓何以求生!心何以安!何克涛如日中天的黄金时期,8年时间,是多么的宝贵。因为群丰镇政府的错误、忽悠、欺骗,导致何克涛和公司受到的直接损失就达到400万元之多,导致何克涛间接损失无比巨大。
2015年6月16日,笔者就此事走访群丰镇政府、株洲市市委信访部门、株洲市中院 了解情况,得到群丰镇现任镇长刘剑的答复:“本级政府将退回20万元,何克涛其他诉求已经委托律师与何克涛方面进行磋商,希望尽快得到解决”。中院以办案法官不在单位,拒绝对此案置评。一位匿名官员和法律界资深人士分别透露“何克涛一案,政府招商忽悠欺骗,企业主损失惨重,两级法院居然判决何克涛败诉,简直黑白颠倒,简直是株洲市司法界最大耻辱”。
四、青天包公在哪里?专家说法指点迷津
针对何克涛一案漏洞百出、迷雾重重,法界耻辱,笔者专门采访了有近三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的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侯廉裕,侯专家针对此案前前后后、曲曲折折,深刻剖析,严正指出:
1、一审判决对于合同无效的解释不全面,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矛盾。
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进区合同书》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交付土地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该土地的性质为农村集体用地不能直接交易,但是与上诉人签订类似进区合同的株洲南方有色焊材有限公色、株洲湘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均已取得土地,企业也已经正常生产。既然合同无效,这些企业的无效合同为何得以履行?土地为何又能取得?一审判决对于这些企业如何取得了土地没有做出合理解释,合同无效的认定与这些事实存在矛盾。
2、既然合同无效,那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土地升值的损失也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经明确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被上诉人株洲市群丰镇人民政府作为一级政府部门,比上诉人更了解我国土地的流转制度,应承担合同无效的完全过错责任。
3、一审判决书内容显失公平,遗漏了本案重要事实,被上诉人没有承担其应当承担赔偿上诉人直接损失的过错赔偿责任。
由于被上诉人的过错,直接导致了上诉人损失了人民币301.79万元,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被上诉人作为过错方应当赔偿上诉人该笔费用。然而一审法院认定了被上诉人对《进区合同书》的缔约有过错,却没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显然一审判决书内容对上诉人是不公允的。
4、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程序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本案应发回重审。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效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以此可以看出: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错的离谱。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错误连篇:错误认定事实,将合法有效的进区合同书武断的认定为无效合同,该项认定毫无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无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忽略了被上诉人的过错赔偿责任;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有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送卷超期等程序错误,程序法的正确是保障实体法公正的基础,程序都错了,一审判决肯定也错了。
本案进区合同书合法有效,一审法院枉法裁定进区合同书为无效合同,属于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且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程序错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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