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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辉所长等强行要求报废车辆的行为合法吗?

来源:王金祥 作者:王金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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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申请书 邯郸市人民政府 本人不服邯郸市公安;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釜东大队2017年5月25日冀 DZ0789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现申请邯郸市人民政府复查,依法处理。 釜东大队敷

        复查申请书
邯郸市人民政府
    本人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釜东大队2017年5月25日冀
DZ0789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现申请邯郸市人民政府复查、依法处理。
    釜东大队敷衍了事,不作为。未依法调查,未查清事实,未找有关证人核实所
认定的事实。不符合《宪法》和《信访条例》的要求。请求邯郸市人民政府查清事实,予
以纠正。
    釜东大队信访答复中所称上级文件,无要求强制报废李建锋幼儿园冀DZ0789校
车的内容。显然,其答复与事实不符,必须予以纠正。
    釜东大队民警李国辉所长等民警的行为,给车主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必须依法赔
偿。
    
    事实与理由:
    邯郸县真紫春蕾幼儿园2013年购买,2013年4月25日注册登记,车牌为冀DZ0789
大型普通客车,2015年9月23日被李国辉所长等民警强行要求开走,强制报废。
    这是客观事实,釜东大队未依法查清事实和依法认定事实。申请人有充分的证
据。然而,釜东大队没有真实有效的证明其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
    假定支队陈述的情况是事实,该车必须报废,但是,釜东大队也不得上门要求其报
废,报废事宜,应该由车主依法办理,民警李国辉等不得自行上门要求其将车辆送
有关单位报废。如此强行要求报废,也能够说明釜东大队的行为是不合法的,系乱
作为。其不能证明其行为是合法的。

    1、大队民警李国辉(所长)、武晨等,工作马马虎虎,粗枝大叶,报废标准中的
检验周期计算错误。

    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该车是新车登记,注册日期:2013年4月25日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一)、(二)规定,该车2013.4月至2015年9月,不足三年,
每年检验一次。2013.4.25至2014.4.25该车辆第一次检验有效期届满,不是2013-10
-31检验有效期届满。
    如果至2017.10月,该车仍然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则到达强制报废标
准。但是,大队李国辉等计算为2015年9月21日未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必须强制报废。
    显然,这是明显的计算错误。
    本案的汽车强制报废的依据惟有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
护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第12号令,必须适用12号令,大队答
复意见书也适用了12号令中的第四条,但是,未适用其中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检验
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周期),关于机动车检验周期的计算,必须适用的第八条,被报废校车的检验周期是
一年,而不是半年。不得适用其他规定。大队的做法不是明显的断章取义吗?胡乱
适用其他规定。这是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
    
    可以在互联网查询机动车检验周期:http://www.bjjtgl.gov.cn/jgj/474978/index.html
    机动车检验周期是多久? - 法律快车法律经验
http://www.lawtime.cn/ask/exp/14717.html
    机动车检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_百度知
道: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497622173.html
    从直观可以看到,这辆校车,基本上是新车,刚刚过磨合期,车况正好。从宪
法第十四条的节约原则、反对浪费原则去考虑,涉事民警李国辉、武晨等不得无视
宪法法律等规定,他们应该考虑到如此强行报废的不合理的,也是违反宪法的,不得要
求车主强制报废。
    车主曾经告知车管所所长李国辉,该车正在检验中,有关事项已经完成,并出
示了有关检验证明,只是合格证在办理中。李国辉所长未听取意见,无视这一事实
。他曾经说,强行报废之事,是上级安排的。这是报废如此新车的法定的理由吗?
从反对官僚主义作风、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角度看,明显的
新车,即使是领导安排强行报废新车,不是官僚主义作风的表现吗?听一下车主的
意见和建议,从为车主服务的角度考虑,不得强行要求报废这样的新车。
    显然,经办民警李国辉、武晨宪法意识很差,无视宪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法规定,
公务员必须拥护宪法,在这样的情况下,经办民警李国辉等为什么不向领导汇报?
为什么不提出不得强行报废的意见和建议呢?
    严重的资源浪费。这是明显的渎职行为。
    车主是人民的一员,李国辉、武晨等民警,严重损坏人民的利益。与宪法的这些规定格格不入。
官员向宪法宣誓,口头上说拥护宪法不是空话吗?不是骗人吗?
欺骗上级,欺骗人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
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
予以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大队应该知道车主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检验车辆,应该
采取措施,促使车主改正,及时检验,不至于两年多未参与检验。可以看出,大队
车管部门不作为,系渎职行为。
    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
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
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显然,即使是应该报废,该报废事项
,应该由车主自行办理,不得由李国辉等,提出强行报废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的车主自行办理强制报废事项,并未赋
予交警强制执行的权力,交警不得要求强行开走校车强行报废。
    总之,邯郸县交警李国辉等,报废周期计算错误,严重渎职。
他们无视宪法法律等,违反了宪法法律规定,其行为程序不合法,实体处理的行为
也不合法的。给车主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依法应该予以赔偿。

    此致
邯郸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金祥
        2017年6月24日
        联系电话:18911276110
附:
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四条
   ......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

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

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
,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

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

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

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

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

时退还机动车。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第12号令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
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
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

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

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

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

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

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

(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

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

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

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

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

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

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

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

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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