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抢”? [从以下不作为的案件说起,以曝光问题的实质。] 公安机关不作为。 2017.09.21.18:45分,徐某的奥迪A6小轿车被自称是担保公司、不明身份的6人从名铭豪庄园地下室抢走。徐某当即报案110,公安机关接警未出警。接警人员让徐某去衢江区樟潭派出所,蒋副所长等说,这不是抢,抢不是由你说了算的。这是经济纠纷,找扣车单位协商,或者去法院起诉,言外之意就是公安机关不管这事。 这不是放任黑道聚众抢车吗? 当晚,向衢州市110投诉,向衢州市市长热线电话反映。未果。 2017年9月22日,徐某带着这个疑问,去衢州市公安局信访办和衢江公安分局举报投诉,得到的与派出所一样的答复。浙江省公安厅(总机057187286688)告知,刑事案件拨打057187286254一位男士接听电话,他说,这是纠纷,不是抢...... 这是不是抢?回答的肯定的,这是典型的抢案,小学6年级的孩子都知道这就是抢。 什么是“抢”?字典释义:即:夺,硬拿。这就是抢的概念。法律意义何在呢? 有的警察连什么是“抢”的行为也搞不清楚,不能鉴别“抢”与非“抢”。导致他们在办案时适用法律错误,令人啼笑皆非。 抢劫,指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最高可判处死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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