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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督检察机关自侦案件

来源:新浪博客 作者:羽蓝公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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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管辖侦查的案件由法定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逐案审查监督把关。然而,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对渎职犯罪打击力度和自侦案件工作的加强,侦办的渎职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公安机关管辖侦查的案件由法定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逐案审查监督把关。然而,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对渎职犯罪打击力度和自侦案件工作的加强,侦办的渎职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同时,办案难度和监督力度问题也凸显出来,已经成为制约渎侦工作健康发展和案件质量提高的焦点。一方面,由于渎职犯罪往往涉及掌有一定国家权力的特殊身份主体,容易对依法办案产生人为的影响和干扰;另一方面,作为执法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自己侦查,自我监督,又易于产生冤假错案或放纵犯罪。各级领导、舆论和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反映强烈。强化监督的呼声在实践和理论界此起彼伏。

     实践中暴露出的许多问题,特别是一些冤假错案的残酷现实告诉我们:对检察机关渎职犯罪侦查的外部法定程序监督,是一大执法“盲点”,必须从制度上,从立法上,从根本上切实改革和加强。否则,对政法队伍、政法机关乃至整个打击犯罪的影响和危害将是难以辜量的,特别是对公、检、法执法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冤假错案,将给国家机器造成严重的“内伤”,是会毁掉一批执法者的。

     渎职犯罪侦查首先表现在外部侦查监督程序缺失。公安侦查办案终结后,必到检察院走诉讼程序,受检察机关的法定监督。检察侦办渎职犯罪案件,无外部侦查监督程序,内部部门之间的监督,都归一个检察长管,形同虚设,直接诉至法院审理,而法庭审理还要受检察机关监督,对与错实际上检察院一家说了算。检察院自侦过程的执法行为往往处于无人监督和纠正的状态,全凭办案人的觉悟和能力。
    其次表现在各级人大对渎侦案件监督的务虚。规定人大不宜个案监督,只能是原则、事后监督,办案抓人前、诉讼过程中介入不进去,一旦进入程序,对与错都要进行到底,只能有一种结果---只有错抓,没有错放,自身不纠正错案就没有错案。
    检察机关聘请的人民监督员监督形式化。侦查阶段的保密性特点,决定了法定程序外的人员不得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无法监督。检察机关聘的人民监督员不是专业人员,不懂也不能干涉办案,往往受办案人、公诉人的左右,许多案件根本不告知人民监督员,实际上图有虚名。
    而舆论监督极易被利用和“强奸”。个别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认定渎职犯罪嫌疑人时,往往用新闻媒体先行公布,造成即成事实。发现办错案后,利用媒体掩盖,或把责任推到媒体。而宣传“政绩”时利用媒体,待冤假错案暴露时,施压法院,指责媒体,把媒体当作任意使用的“工具”。
    国家机关自身维权机制不健全,不能发挥实际效果。国家机关对本单位涉嫌渎职干部,往往是被动应对,跟在冤假错案后面跑,不能“干涉司法”,不能依法有效维护干部合法权益,即使极个别案件最后澄清了事实,也是迟来的正义,影响和危害很难挽回。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失去监督的司法权,特别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权力监督,必然产生内部反渎职的渎职,必然造成冤假错案。其内外危害更大。
    侵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渎职犯罪嫌疑人,一旦失去人身自由,便由强势转为“弱势群体”地位。往往社会谴责、领导压制、媒体攻击、看管从严、有嘴难开、无话语权,有时形成不如暴力犯罪的法律待遇。在这种大气候、大氛围下极易出现冤假错案,往往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极端。
    损害检察机关的声誉。渎职犯罪侦查行为的违法是更严重的渎职。办一起渎职犯罪冤假错案,要比办多起渎职犯罪案件和其他刑事错案危害性更大更广,对社会的危害更严重,因其破坏国家执法“机器”的运作。政法机关是国家机器,检察机关渎侦部门就是“修理工”,依法打击准确,就是修补国家机器,打击错误,造成冤假错案,就是破坏国家机器,其“双刃剑”的作用更大。
    影响公平正义。缺失监督制约程序,必然失去有效法律监督,不可能实现公平正义。没有公平正义,必然失去社会公信。
    影响对社会稳定的维护。办理一起针对执法干警的冤假错案,会造成一批严格正直执法干警的思想混乱,影响广大“猫”,不去依法认真抓“老鼠”,群众的安危无法有效保护,社会稳定会受到冲击,和谐社会必将遭受损害。

      正人先正己,监督别人首先自己必须接受有效的监督。“运动员”绝不能同时还当“裁判员”。

    侦查权与监督权必须从同一执法机关分离。检察机关作为执法监督机关,应将侦查权剥离出去,依法全力做好执法监督工作,这是我国司法体制确立之初就原则明确的,应该正本清源。
     监督必须是内部和外部监督,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的健全机制。任何一个监督环节的缺失,特别是有效的外部办案程序监督缺失,必将破坏整个办案机制,不可避免地出现司法腐败和冤假错案。公安侦查受检察机关的严格法律程序监督,都时有冤假错案发生,检察机关渎侦案件没有外部监督机关法定程序监督,将会是什么状况,可想而知。
     立法明确犯罪嫌疑人的部分法定沉默权。应在刑诉法中明确:检察机关办理渎侦案件,执行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非到具有正规录音、录像审讯地点,有保持沉默的法定权利。否则,异地刑讯逼供难以遏制,最高检关于渎职犯罪案件审讯全程录音、录像的规定亦将形式化。

    各级人大应该开展专项执法办案检查。建议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渎侦案件,进行全面执法检查,支持严惩渎职犯罪,发现纠正打击不力和滥用渎侦权力的问题,确保公正执法。对素质差、执法水平低,不懂业务,不适应渎侦高执法工作需要的检察官,不宜在渎侦部门工作,按曹建明检察长在人代会上的报告要求,对个别滥用职权的害群之马,该清除的一定要清除,确保队伍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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