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监督网监督员:丁少龙有罪吗?
来源:中国监督网 作者:编辑 点击:
次
据悉,丁少龙案定于20180615日上午9点半开庭。 中国监督网 http://www.jianduwang.org/ 总编辑、高级监督员, 看到了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检察院沪浦检诉一刑诉(2017)3788号起诉书,听取了知情
据悉,丁少龙案定于20180615日上午9点半开庭。
中国监督网http://www.jianduwang.org/总编辑、高级监督员,看到了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检察院沪浦检诉
一刑诉(2017)3788号起诉书,听取了知情人关于丁少龙无罪的案情介绍。
起诉书认定了丁少龙有犯罪事实,只有这样的结论,没有详细的事实理由,没有支撑这个结论的正确的事
实依据,如何让人们信服呢?
如此起诉书法院法官如何信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信服吗?其家属信服吗?公众信服吗?此司法行为合
法吗?
起诉书中罗列了一些与犯罪事实无关的事实,如,起诉书载明的所谓煽动行为,募集资金,指使制作横幅,
纠集数十余名人员抵达上海,网络演讲,带领70余名人员到达东方电视台示威集会等,所列举的事实,都不
是寻衅滋事罪的行为,那些都不是犯罪事实。
从起诉书可以看出,丁少龙无犯罪故意,其目的是呼吁维权,并非破坏社会秩序。
何为起哄闹事?什么是闹事?看看字典吧!有什么表现?呼吁要求依法维权是闹事吗?捣乱了吗?捣乱行
为何在?惹起了什么事端?起诉书没有载明丁少龙客观上作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
衅滋事罪犯罪行为的事实。
丁少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详情是什么?有那些行为?证据?事实?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
混乱呢?是否因丁少龙的起哄闹事行为使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呢?起诉书说,造成现场大量群众围
观,周边道路交通秩序严重混乱。围观不是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表现,围观是他人的观察行为,非暴力
的文明行为,不是丁少龙造成的严重混乱的表现。周边道路交通秩序严重混乱?这个事实没有视频等证据,
再说,周边的交通秩序严重混乱,也不一定是因为丁少龙维权活动所致,其中有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呢?即
使是占道示威,也是文明行为,数十人站立占道,占道面积不是很多,不是数千人站立占道也不可能造成公
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仅凭证人描述,不能证明严重混乱状态。 起诉书称,证人徐福建,施春辉,徐伟
明、罗才全、龙明华、马彪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丁绍荣组织的占道示威活动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事
实。对于此证言,应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查证属实之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再
说,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客观情况怎么样呢?不得直接采信此证人证言。
丁少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了吗?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了吗?什么状况?为什么不描述?为什么
不载明呢?
如果这个起诉书是真实的,那么,丁少龙不构成犯罪。他没有犯罪故意,没有犯罪行为,他行使的是宪
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示威权等,按照起诉书列明的事实,丁少龙没有犯罪事实,有罪认定结论是空洞
的,是错误的。不得追究丁少龙的刑事责任,追究无犯罪行为的丁少龙的刑事责任是非法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关于“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
而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追究有其刑事责任。
总之,关于丁少龙是否有罪,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裁判,否则,中国监督网监督员将拿起宪法武器,
维护宪法权威,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办案,对于错误判决,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并问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沪浦检诉一刑诉[2017]3788号。
被告人丁少龙,男,1974年6月26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7406263537,汉族,大专文化,
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77号六栋二门302室。2017年8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
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8月2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2017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同日有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少龙涉嫌寻
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
辩护人,依法讯
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丁少龙在其创建的微信群内大肆发布煽动赛为加盟商等人员来沪维权、示威的消息,
并在上述微信群内募集资金,指使群内成员制作横幅、状衣。2017年8月24日、25日,被告人丁少龙纠集的数
十余名赛为加盟商及无关上访人员陆续到达本市,2017年8月24日晚,被告人丁少龙在微信群内发布了题为
“如何将上海这一仗推向高潮”的网络演讲,企图进一步煽动上述人员积极参与示威活动。2017年8月26日,被告
人丁少龙带领70余名上访人员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2000号东方电视台门前,并组织上述人员采用穿着状衣、
拉横幅的方式占道示威、集会闹事,造成现场大量群众围观,周边道路交通秩序严重混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王亮、聂恒兵、崔文娟、李芬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丁少龙煽动组织他人来沪维权,并事先准备横幅,
状衣的事实;
2、证人傅奇、黄信江、吴显胜的证言,证实赛维加盟商等人员系在被告人丁少龙微信群内消息的煽动、组
织下,参与占道示威活动的事实;
3、证人徐福建,施春辉,徐伟明、罗才全、龙明华、马彪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丁绍荣组织的占道示威活动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事实;
4、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丁少龙在微信群内发送煽动群内成员
来沪维权的消息;
5、赛维洗衣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丁少龙未与赛维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合同,
非公司特许加盟商;
6、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封浜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告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告知相关上访人员维权要
通过合法途径;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案发当日抓获被告人丁尚龙的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少龙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
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陈刚
2017年11月29日。
附:
被告人丁少龙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35/17767。
......
未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
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
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
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
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
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起哄
qǐhòng
1.谓许多人在一起胡闹生事;(2).打趣;开玩笑。
闹事
基本解释:1.聚众捣乱,惹起事端。
捣乱,指存心跟人找麻烦,扰乱别人。进行破坏。
|
|
|
|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