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廉江市:营仔镇党委书记江彩玲不作为 (可以再这里发表评论:合肥红网:http://www.hfh.cc/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04255&ex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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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职工发现此事,认为此举不合法,存在腐败行为,涉嫌严重违法,遂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未果。
2015.12.22日,部分职工向营仔镇党委书记江彩玲递交了一份书面申请,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江彩铃书记应该转交镇政府有关人员办理,有关人员依法应该当场答复,而未当场给予答复,未按照该政府制定的工作程序规定出具《登记回执》,也未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即:必须在2015.01.13日前给予答复,至2015.01.22日已经超期,逾期8个工作日。显然该书记的行为不符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系不作为。
2016.01.25日,该公司职工、《中国监督网》、《华讯网》、《未来网》人员,前往营仔镇了解情况,该镇党委委员温其锦介绍了有关情况,温其锦说,这个问题已经解决,有当时的《协议书》为证。
部分职工认为,擅自卖公司之事并未解决。2012.12.06日的协议是不合法的,是在公司多年拒不依法支付职工的工资、生活费,职工生活及其困难、不得已的情况,被迫签字的。况且,该公司是为了阻止职工举报投诉,阻止职工依法主张权利、依法维权,以达到个别人侵吞之目的。其目的具有违法性。......
对于营仔镇党委书记江彩玲不作为,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清事实负责处理,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并责成营仔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公开信息,给予申请人答复。
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务公开义务人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对政务公开进行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廉江市营仔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5-7-16 16:54:35 来源:廉江市营仔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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