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立即撤销黄城镇的领导职务
中国监督网监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四十一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现提出建议,要求中共湛江市委、市人大、中共廉江市委、廉江市人大,立即对不称职的黄城镇党组书记、局长就地免职,并依法查处。
事实与理由如下:
广东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黄城镇的心目中还有法律吗?他是不是法盲?通过法律知识考试或者考核了吗?他拥护宪法吗?
2015年11月30日,廉江市法院依法向廉江市国土局送达(2003)湛廉法执字第140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当日黄城镇局长转柯绍波、陆宇贤签发“阅处”,一签了之,60多天过去,却杳无音讯,这期间,当事人催办无数次,可极少碰见“第一责任人”黄城镇,中国监督网监督员等也无数次电话跟踪监督并短信沟通,却没有一次接听和短信回复。
2016年2月3日上午10十时许,中国监督网高级监督员等3人,到广东省廉江市国土资源局7楼,找到该局局长黄城镇,黄局长无视法律,简直就像一个法盲,他说,“我们两个分管局长说,没有政策依据,不能办理。”显然,黄城镇局长的行为系严重渎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黄城镇领导下的局,无视上述法律规定,拒不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该通知还规定:“三、……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黄城镇所领导的局,拒不遵照执行上述规定,拒不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土地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第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黄城镇所领导的局,受理至今已经60多天,超过办理土地登记的法定期限40多天。工作效率太低。典型的不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的规定。现监督廉江市委对黄城镇不作为的渎职行为依法追责。
该局之前亦有严重的不作为之事,对申请执行人缪木生已经造成了千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作为局长,是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号召,人民群众拍手称快,但是,作为党组书记、局长,,无视宪法法律,无视习近平指示,公然不作为,不依法协助执行,法律何在?黄城镇局长不作为,有损于宪法法律尊严,有损于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依法查处,必须将其清除出公务员行列。
另外,黄城镇无视中办发〔2013〕17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至今拒不执行。局长办公室挂会议室的牌子,进门是会客室,大约有80平方米,小间内还有暗道,用电动转闸门控制。3间以上的房屋组成局长办公室,显然是超标的。此乃真可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变着戏法玩弄权术。请纪委等部门依法查处。
翻开缪木生执行案卷,该案件具备执行条件,但是,廉江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单位国土资源局等不作为和乱作为,使这个极易执行的案件人为的拖延了12年之久,至今没有执行完毕。
如此严重的执行不作为和乱作为,可以看到不堪入目的、十分严重的司法腐败,似乎可以闻到严重的司法腐败发出十分刺鼻扎心的恶臭。
(中国监督网10666编辑)上传时间:2016年2月4日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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