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撤销官老爷陈长春的主任职务
首先解决一个疑问:为什么建议撤销陈长春的主任职务?你有什么权力建议撤销其职务?法律依据何在?
答:用宪法和法律的标准衡量,陈长春所在的管委会不作为和乱作为,而且官僚主义作风严重,践踏了法律,危害了社会,折腾老百姓,给公民增加了不必要的复议诉讼等麻烦,给公民田朝军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作为该管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应该承担法律后果。即被撤销领导干部职务如果有触犯刑法,直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之规定,笔者作为中国公民,有法定的建议权。
先曝光判决书,从中可以看到被告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主任陈长春,拒不执行判决,无视法律、无视党中央指示、官僚主义作风的形象。与作为老百姓的原告对抗,乱花公共资金请律师当炮灰,低档老百姓,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折腾老百姓田朝军,毫无为人民服务的行动,连为人民服务的影子也找不到。
因为西安国家用航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无视法律、无视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关于依宪治国依宪行政、全面依法治国等指示,官僚主义作风十分严重,陈长春已经脱变成为官老爷,不努力为人民服务,该委员会整体形象差,不符合公务员条件,陈长春也不符合党的领导干部条件。必须撤销其主任职务。
先看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2014)长安行初字第00099号行政判决书。原告田朝军,被告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长春,该管委会主任。
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像官老爷,不出庭,竟然懒得出庭、擅自动用花纳税人缴纳的的公共资金聘请律师出庭与纳税人田朝军打官司,岂有此理?!此次请律师花了多少钱,建议由陈长春自己掏腰包。
人手不够?有那么忙吗?为什么不提前安排呢?法院开庭传票往往提前10多天送达,完全可以安排时间出庭应诉。
没有副主任吗?没有法治法律等职能部门吗?没有懂得法律的人员吗?不敢面对原告田朝军吗?不敢面对法庭吗?谁批准动用公共资金与作为纳税人的老百姓打官司的呢?管委会是什么机构?何时成立的?是合法机构吗?人民批准成立的政府部门吗?是否应该撤销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有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西安市怎么执行的呢?请西安市编制委员会给予答复。可以随意花纳税人的钱吗?
其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不符合预算法和编制法规的规定。
......
原告田朝军说:2015.02.12日生效之后,航天管委会拒不执行判决,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法律尊严何在?法院尊严何在?党纪国法何在?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落实了吗?管委会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体现在哪里呢?管委会的党委副书记、主任领导称职吗?是否应该被撤职查办呢?!鉴于此,建议上级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网监督员将进一步跟踪监督、问责,直至本案涉及的人事依法处理为止。(未完,待续)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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