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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督网监督员致省委书记王宪魁公开信

来源:监督员 作者:编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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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督网监督员致省委书记王宪魁公开信 建议王宪魁书记予以督办。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有提出批
        中国监督网监督员致省委书记王宪魁公开信
        建议王宪魁书记予以督办。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规定,提出建议如下;
        建议王宪魁书记予以督办,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刘志华实名公开举报中共党员、该村村委会主任贪
腐行为举报事项。(详见:举报人的空间:http://user.qzone.qq.com/2802987360/blog/1443235508,
合肥红网:http://www.hfh.cc/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03469&extra=page%3D1)
   
        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份起,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梨丰乡黎明村、村民刘志华,根据事实和法
 
律规定,行使监督权,实名公开举报中共党员、该村村委会主任贪腐行为。
       刘志华说,县委书记郭广福不接听电话。办公室在5楼,不让去5楼,有保安挡驾,不能去郭广福的办
公室。无法向他反映情况。拒绝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可见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没有效果,仍然门难
进.
        刘志华说,桦川县公安局、检察院、纪检委不依法查处,本来想向县委书记郭广福反映情况,建议县
委书记监督,但是郭广福书记不接听电话。办公室在5楼,不让去5楼,有保安挡驾,不能去郭广福的办公
室。无法向他反映情况。拒绝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可见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没有效果,仍然门难进
 
        中国监督网监督员认为,习总书记在2013年7月份就作出了关于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的指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也有关于“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经常保
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等相关规定。可是,
桦川县党委以及党委书记郭广福无视党中央指示、宪法规定,官僚主义作风严重,严重脱离群众,至今存
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这样的县委书记应该被问责、被撤职,直至依法追究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2015年4-5月,刘志华多次到佳木斯市公安局、检察院和纪委反映情况要求其监督桦川县有关部门依
法查处,未果。
        2015年9月中旬,刘志华到黑龙江省公安厅、检察院和纪委,反映情况,要求其依法监督佳木斯市以
及桦川县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这些部门未承诺依法办理。
        典型的不作为。桦川县、佳木斯市、黑龙江省的公安、检察院、纪委监察厅都不查处,也不监督,这
不是放任腐败行为吗?刘志华认为这是包庇腐败分子的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省委出面监督,需要
省委书记过问。否则,有关机关仍然不作为,腐败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查处,还会逍遥法外,党中央的四个
全面的战略如何推进呢?!
        鉴于此,建议王宪魁书记亲自过问、予以督办、问责,以落实党中央关于老虎苍蝇一起打、“三严三实”的
指示,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
 
        此致
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书记王宪魁
 
                  建议提交者:中国公民 王金祥(中共党员,法律专业人士,中国监督网编辑)
                 2015年9月27日
                 联系电话:010-81783596 ,18911276110 . qq :315600298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
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
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
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
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
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附件:
        《黑龙江省桦川县刘志华举报信》
         举   报  信
详见:合肥红网:http://www.hfh.cc/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03469&extra=page%3D1

 

 公安局、检察院、纪检委:
我是桦川县梨丰乡黎明村、村民刘志华,今反映我村村长共产党员**有关贪污,受贿犯罪事实。
        一、由于县纪检委主任生辉是我村,村长**的兄弟导致检查院也不接此案,不做为、即使行贿人亲自检举
村官受贿,纪检委领导说那是一对一没有第三者不好使不能为证,所以我村村民多次举报村官贪污受贿都
未得到任何处理。
        二、2012年**利用职权未经村民代表付论,擅自给我村后来的四个媳妇刘**、尚**、文*、梁**等人各分
了30亩地,他分别向刘**、尚**索贿8万元向文*索贿10万元,生**的儿媳梁**索要6万元共计32万元。
(有行贿人生**检举材料一份做为证据)
        三、我村账目从不公开,账目混乱不清,2012年我村收入128万元到2014年这笔款被村长、书记挥霍一空
,其中在2013年生*假立名目,让村民刘*、刘**等为他以虚假出工形式套取公款10000多元,又以修路为
名,挥霍公款38万元,在当任三年之中没有修任何一条路。
        四、侵吞土地承包费。
1、2008年当任村长***借分地之机私自留地12垧,做为私有,然后转包他人收取现金归自己所有。
2、以其它理由分别给其他人土地6垧多地,从中收取好处。
3、生*从2012年上任到2014年,3年整,他与张**合伙统治黑地18垧之多,属于私有,从2008年到2014年
,7年时间合计土地126垧多土地,每垧承包费按8000元计算,总计人民币100多万元,被占为已有。村里
集体经济受到重大损失。2015春,村土地确权,生*听说以后,告诉张**和转包人不承认该土地,变为无
人耕种。
五、村长生*打着村防护林的招牌没有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私自决定把我村西一等地4.5亩承包给外村
人白*,承包费1万元占为已有,承包期为70年,到目前为止地里没有一棵树苗,种的还是玉米,请领导核
实。
六、在2013我村村民李**、张**等上访,生*又用给钱和给地等手段堵他们的嘴,不让他们上访。
综上述事实,张**、生*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骗取、占有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张**、生*的行为以触犯
刑法第382条、385条之归定,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请检查机关依法立案调查严惩犯罪。依法保障集体财产
不受侵犯。以张扬社会主义的法制权威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举报人:刘志华  电话:18345451677
        身份证号:230826196811171215
        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桦川县梨丰乡黎明村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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