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监督员杨华参监督选举村民小组组长
2015年12月22日,中国监督网高级监督员杨华参,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沙院镇琼凡村那读村(自
然村),现场监督那读村村民小组组长选举活动,受到村民好评。
此前,那读村村民得知,琼凡村党支部、村委会贴出通知,拟组织该村的那读村自然村选举村民小
组组长。
该村部分村民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8条规定,村民小组组长,应该
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2015-08-28,那读村已经选出了村民小组组长,不得又组织选举,况且,选举村民
小组组长属于村民小组事务,应该由村民小组会议办理,村委会参与选举事项,有滥用职权之嫌,有操
控村民小组事务之嫌。
鉴于此,部分村民特别邀请了中国监督网高级监督员到现场观察监督,以防村委会干部从中乱作为
。
对于中国监督网高级监督员杨华参到现场监督行为,琼凡村I干部不赞同,反感这样的监督,事后监督较好,
认为干扰了选举工作,但是,该村委会干部未能列举监督员所存在的非法干扰正常选举的违法行为。同时承认,村委会选举通
知未告知选举的具体时间,缺乏时分。
笔者认为,高级监督员杨华参受村民委托,应邀到现场观察监督村民会议的情况,不是违法行为。
村民为了求得公平正义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关于公民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
依法享有委托权,村民有权委托杨华参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不违法,是正当的。
可见,村委会干部排斥村民委托杨华参到现场监督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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